简介: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相信很多非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清楚,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那么在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出租的房屋,是否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呢?鉴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突破了这一规则,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有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也即是说破产管理人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动之前,已经具备“破租赁”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就该项选择权行使的必要性、如何行使以及后续处理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简介:摘要: 我国《破产法》第 18 条规定了待履行合同的规制与处理, 该问题的适用对解除权的 实践运用有重要影响, 如何处理好二者关系, 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完 全限制说,还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部分限制说。由此可见,解决好这一问题,对破产法 18 条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而, 本文拟在论述待履 行合同解除权限制正当性的基础上, 通过对合同的类型化以及体系化的设想,以期对正确适 用法律有所裨益。
简介:摘要:随着现代法治政府职能的转变的要求、行政协议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协议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政府的行政管理当中。单方变更解除权作为行政协议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保证公共利益在遭受侵害或面临侵害的情况下及时对行政协议进行调整,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单方变更解除权。
简介:[内容摘要]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法律上应属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既可法律规定也可当事人约定,若开发商和买受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条款进行协商约定的,应以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为准,若该条款基于开发商明确提出不能协商的,则可能因涉嫌格式条款而否定其效力。该约定实际上限制了买受人的权利行使,故在法律是否有适当的救济途径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