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强调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之获得,要求司法有效回应民众的情感需求,实现一种程序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两个效果的关系理论不再仅仅满足于统一论的直接叙事下,而是将司法裁判扩展为一种更加开放的程序性制度结构。对于两个效果的关系问题,应当对己经取得的理论实践成果加以梳理。更重要的是,明确新时期下社会发展出的新形势以及党和国家提出的新要求。据此,对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实现不在仅仅局限于静态的裁判结果上。如何对于整体意义上的、动态的两个效果关系如何优化实现?本文旨在完成以上问题的整理基础上,以一种程序主义范式的理论视角重新审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优化实现的困境,并尝试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简介:作为刑事司法目标提出来的"刑事司法社会效果",没能得到明确的界定,在操作层面也欠缺具体的制度设置,因而为当事人、舆论媒体或者公权力干预司法提供了载体,给司法带来了困扰。结合刑事司法的现状与目标,"刑事司法社会效果"应当是指从侦查、公诉、审判到刑罚执行的广义刑事司法就有关刑事治理效果对社会公众作出的回应。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应在当前法律制度提供的框架内,由法官"代言"社会,充分运用当前的制度空间,利用公权力的支持和学界的技术援助,对案件作出符合社会期待的处理。检验法官有否"代言"社会的最佳选择是判例制度,通过判例的公开、评价、选择与淘汰,不仅有助于排除外力对司法的干预,激励法官与学者服务于刑事司法社会效果,还能为刑事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累积经验,从而形成一种稳定而不失灵活的刑事司法制度。
简介:【摘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法社会学派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关系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在法学方法论视野下通过分析两派观点不同的原因,可以得出在法的实现中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是耦合互动的,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需要联系国家政策与社会现实,在保持客观中立态度下去深刻把握。【关键词】法学方法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一、两派论战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看来,法律是规范之学,是排除价值判断与道德评价的,他们追求的法律自身的逻辑自洽性,在语义的框架内建构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大厦,在法学家的理性发现中推动社会的发展。他们认为法学是研究实在法的科学,而不管是善是恶的科学,纯粹法学创始人凯尔森在对法律规范的分析中走的更远,他把法和经验事实相隔离,从法的先验结构中推演出纯粹的规范等级体系。总的来说他们强调的是法的法律效果,在中国的刑法体系重建的争论中我们发现了形式主义的影子,似乎与实证分析在背后起着理论支撑的作用。这里的法律效果的好和差是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能否与法律规范的指引相匹配是关键,注重的是法的形式正义,通过看得见的过程满足利益主体的诉求与期待,至于法的社会效果如何则不是这里探讨的标准。法律的让法律来管,道德的回归道德,两者界限明确了,才能彰显出法律的科学性,才能明确的看出法律的效果如何,两者的模糊状态不利于法律的进步与法律信仰的树立……
简介:摘要:人民法院的裁决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以及展示党和国家的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裁决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各国政府都不断出台新的法规,建立起审判机关,以有效地处理社会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积极融入社会环境,努力达到法治效益与社会福祉的最佳结合。人民法院的裁决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以及展示党和国家的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裁决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对于实现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确保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繁荣,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各国政府都不断出台新的法规,建立起审判机关,以有效地处理社会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积极融入社会环境,努力达到法治效益与社会福祉的最佳结合。
简介:本文通过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概念的辨析,通过探讨这一提法的本意,引用者的目的以及受束的理解,笔者将“法律效果”界定为法律本身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将“社会效果”界定为社会各阶层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对法律及其实施的合理性评判,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载体不应该只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包括普遍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整个社会走向真正法治,趋向和谐的漫长过程,不是某一个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因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每个公民的共同任务。法院将其作为自身独自完成的目标是其角色定位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