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某制衣厂2002年因扩大再生产,招收了一批外地农民工,订立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提出两种工作时间让职工自己挑选:一种是每天工作12小时,超过8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是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为了增加工资收入,有30名农民工选择了第一种工作时间,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两个多月后,邱某等3名女工因年龄小、体力差,身体支撑不住,提出不愿工作12小时,也不要加班工资。但厂方以加班是协商后职工都同意的,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若每天不工作12小时,就应当视作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邱某等3人不愿意加班,每人就必须支付1500元违约金。邱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经深入调查后认为:邱某等3人与某制衣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经调解,该厂同意把全部职工工作时间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简介:摘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进和紧锣密鼓的推广中,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建筑住房产品的质量和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发展不够完善,无法做到在发生意外时如何根据内容划分合同价款。这样会导致价格调整时,双方都无法知道各自必须承担负责的责任权利。因此,在建筑工程的交易当中,需要一个准确度高、合理实用性强,规范度高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模式,可以更加准确和符合规定的增强我们中国的建筑行业市场的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管束。
简介:摘要:国家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这意味着自2021年1月1日起,境内上市和非上市企业都要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旧收入准则中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了重大调整,并新增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会计科目。本文将从“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业务按新收入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阐述合同负债的运用。从租赁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阐述预收账款的运用。
简介:问问:2015年初,公司选派郑某赴日本接受培训3个月,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培训费为12万,郑某回国后必须回公司继续工作五年以上,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回国后,郑某几次向公司提出增加月薪的要求,公司都未予批准。11月后,郑某开始不到公司上班,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郑某不予理会,公司便要求支付违约金。郑某答复: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现在合同已经自然到期终止,无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公司认为,郑某自行离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应当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公司培训支出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