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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习惯在我国源远流长。广阔的生活领域中,总有着制定法无法顾及到的方面,而在这些方面总有着习惯无处不在的身影,正是依靠它,人们才秩序井然地生活着。忽视和排斥习惯的作用对民事审判工作会造成不利的影响。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习惯,既有法学理论上的根据,又有世界各国不同历史时期成功的司法实例相佐证。为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应视具体情况恰当适用习惯,推动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 标签: 习惯法 民事审判 适用
  • 简介:婚姻习惯是甘南藏族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甘南藏区的法制变迁使这里的婚姻习惯的内容和特点具有明显的地区特色。甘南藏族婚姻习惯与我国《婚姻》有冲突,也有协调一致之处。如何更好地实现国家婚姻与民族习惯的良性互动需要各方面的长期努力。

  • 标签: 藏族婚姻习惯法 国家法 冲突与协调
  • 简介:习惯制度化既是对社会现象的实然描述,也是对法律发展的应然要求。那么,如何汲取历史经验并促进本土的法律实践?本文首先考察了习惯制度化的法理依据及其在不同背景下的制度经验;然后,分析了当代中国习惯制度化的现状及其问题;随后,建设性地提出了习惯必须具备的制度要件。最后在结语部分对习惯制度化的法治价值作了简要阐述。

  • 标签: 习惯法制度化 历史经验 现实选择
  • 简介:习惯习惯及公序良俗均为不确定的概念,因内涵上相互交融而难以完全区分。习惯习惯具有自发性、区域性、非正式性等特征,其适用可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有利于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就功能论而言,公序良俗原则是习惯习惯的过滤器,起着净化习惯习惯的作用。也就是说,无论是习惯还是事实上的习惯,只要违反公序良俗,均无适用的余地。

  • 标签: 公序良俗 习惯 习惯法 权衡
  • 简介:分析蒙古族习惯的源头必须从禁忌入手,元朝的立法司法实践受到蒙古族习惯的影响仍然十分明显,如元朝的刑罚制度、婚姻继承制度,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王朝赋予僧侣如此多的特权,实践中,元朝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广泛运用调解方式。

  • 标签: 习惯法 元朝 法律 蒙古族
  • 简介: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藏区进入奴隶制社会后,特别在公元七世纪西藏建立吐蕃王朝政权以来,先后制定和出现的法律有:《法律廿条》、《法律十五条》、《十三法》、《十六法》、《番例》、《红本法》等。这些法律属于成文法的范畴,从吐蕃王朝以来在全藏区广泛实施。随着吐蕃王朝的瓦解,法律实施的范围缩小。元朝时的《法律十五条》和清朝时的《十三法》、《十六法》,只在西藏的小区域内具有强制性。青海果洛的《红本法》只在果洛范围内有效力,广大的安多地区,充其量也只是仿效和变通性的执行,其强制性和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

  • 标签: 部落习惯法 赔命价 被害人 国家法律 成文法 藏区社会
  • 简介:习惯是中国固有法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乡土社会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功能。本文在介绍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含义,冲突的基础上,得出解决冲突的途径,以便于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关键词国家法;习惯;冲突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统一,发现仍然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并且发挥的很大的效用。这些不成文的习惯与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与冲突,并且日益显著,这就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一、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含义(一)习惯习惯,又被称作“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以习惯为基础而获得合法地位的任何法律。习惯作为“成文法”的先驱,它以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则规范和约束全社会的成员,保护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与安定。习惯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比成文法变动要慢。在我国各民族各地区,都曾有习惯流行。大致归纳起来分为两种1.习惯是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是“国家认可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的渊源之一”从这种观点可以看出,国家法与习惯之间还是存在一定联系的,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这种只是被国家认可的而忽略了那些未被认可的生活上存在的习惯。2.习惯是来自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或习俗。如广西有些地区的瑶族实行一种“石牌制度”。一个小石牌由数个村寨组成,数个小石牌联合成大石牌。石牌内根据习惯,制定“石牌律”(公约),刻于石牌和木牌上,由石牌头执行。村寨成员有违犯石牌律者,轻则罚款、罚酒肉,重到处死。苗族议榔制度下产生的“榔规”,侗族“乡款制度”下产生的“款约”等,都具有习惯性质。(二)国家法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具有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二、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一)在继承权方面由于少数民族有着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地理文化,因此习惯和国家法有着很大不同。我国的继承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回族中就有着明显不同,《古兰经》中规定法定继承人一般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胞兄弟姐妹、原配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从整体看,回族的继承人范围比国家的要宽泛,但实际上,由于国家法受汉族影响较大,回族的人民对国家法的规定采取了放弃的态度,大部分人认为继承人应包括配偶、子女(主指婚生子女)、父母,有些情况下还包括祖父母、兄弟、侄儿等。但是有所不同的是,在继承人中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给与否定的。在回族中,只有阿訇念过“尼卡唅”的婚姻才是合法的,所生的孩子也就有继承权,没有经过阿訇祝福的婚姻生过的孩子属于“奸生子”,这样的孩子地位低下,没有继承权。(二)在债权方面对于债权问题,民族习惯规定可以任意用债务人的牲畜、财产乃至土地、房屋清偿,甚至可以拉债务人子女做奴隶,债务人夫妻服劳役作抵偿。如藏族的习惯规定,如果有欠债不还的行为,经过起诉,债权人可以没收债务人的动产作抵,没收的动产的价值大致与借贷本利总额相当,债权人也可以迫使债务人服一定时期劳役作为报偿。而国家法对欠债不还的行为,无非是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方法,债权人不得基于债权侵犯债务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三)在处罚方面根据徐晓光、吴大华学者编著的《苗族习惯研究》一书,我们可以知道,传统的苗族社会关于犯罪处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苗族对于故意杀人者,处以活埋,凡杀人案件,被害人亲属可以复仇,处死凶手甚至直系亲属,并掠夺其全部财产赔偿死者的损失。在苗族的习惯中,对故意杀人的行为处罚是十分严厉,处罚手段也十分野蛮,这就与国家法律存在很大的冲突。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可以看出,国家法的处罚还是相对人性化的。三、解决民族习惯与国家法冲突的途径(一)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加强文化建设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按照这个说法,我们的民族习惯也是落后的经济状况的产物。如果基础改变了,群族中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素养的加强,科学知识的积累等各方面的改观,也必然带来思想方面的改革,而自然对民族习惯中的落后、愚昧、迷信起一定的抵制。只有经济基础牢固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善了,才能不断提高思想意识。(二)国家法与习惯之间的加强互动习惯是国家法的基础,我国的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位,少数民主是我国统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承认地方习惯的一定效应,结合少数民族一定情况,各地立法机关应变通立法,去伪存真。“变通”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灵活运用,不拘常规,就是指各少数民族地区在立法时,应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习惯,在某些法律的具体规定上进行某些变通,是指制定的法律更加适应少数民族地区。这样,民族习惯才能投入习惯之中,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四、结束语总之,少数民族的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少数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习惯和经济、文化,所以跟国家法就存在不同。我们只有加强各民族的相互团结,实现共同富裕,科技兴国,才能使少数民族一些低俗、愚昧的习惯失去效用。使国家法统一习惯,实现依法治国的国家政策,才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参考文献1吴宗金.中国民族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4-232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石泰峰.跨越文明的误区M.现代西方法律人类学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4张恒山.义务先定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5徐晓光,吴大华,韦宗林,李廷贵《苗族习惯》,华夏出版社作者简介齐媛(1985-),性别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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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至21世纪前10年,学术界对瑶族习惯的研究更为广泛和深入,并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研究特点。当前对瑶族习惯研究还存在理解偏差、整体研究不足、挖掘潜力不够等问题,应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做好理顺瑶族习惯与国家法的关系等六方面的工作,进一步推动瑶族习惯研究的深入。

  • 标签: 瑶族 习惯法 回顾 思考
  • 简介:少数民族环境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在界定民族环境习惯的基础上,借鉴已有的少数民族环境习惯资料,从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自然禁忌或宗教信仰、内容与程序的民主性、惩罚的严厉性等方面分析其效力基础,并对少数民族环境习惯的生成和实施进行梳理。

  • 标签: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效力基础 作用机制
  • 简介:佤族习惯是佤族特有的心理、意识反映,凝结了佤族强烈的民族意识情感。佤族习惯的产生与佤族生存环境、佤族社会生产力和佤族的宗教信仰有密切的联系。

  • 标签: 佤族 习惯法 历史 背景
  • 简介:本文研究了的最初形态,办图论述在原始初民社会,调整人们生产、生活的社会规范逐渐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禁忌、图腾再到习惯的转变过程及其成因。

  • 标签: 禁忌 图腾 祭司 习惯法 混沌律
  • 简介: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就此而言,习惯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问题.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 标签: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
  • 简介:习惯对法治的可能贡献取决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认同性、变迁性、中介性等特征.在这个意义上,生态习惯最有可能对西部社会法治给与贡献,因为出于生存关照.生态在西部民族地区表现为一种“生活的样态”,民众将生命、精神与自然生态相统一。并与民族宗教精神的高度契合.使得生态习惯具有了普适性与效力保障,这既构成了生态习惯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的理由,又对西部社会的法律信仰、美学构建具有进一步的意义。

  • 标签: 生态习惯法 西部社会 生活的样态
  • 简介:清代安康地区河上运输非常繁忙,对安康地区经济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发展贡献极大.但由于地理环境的因素,河上运输的风险大,事故与纠纷频繁,于是安康地区河运习惯应运而生,填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从已发掘的碑版资料来看,安康的河运不仅包含有调整河运纠纷的具体规定,且体现出现代商事及其特别法海商法的一些主要的原则和精神,颇有值得研究的价值.

  • 标签: 安康地区 河运习惯法 运输规则 救助规则 清朝商事习惯法
  • 简介:民法典编纂需要正视习惯立法问题,以习惯作为相应规范设计的参考依据.我国台湾地区对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立法的经验可资参考.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自身存在的问题,催生了对于两者的立法.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制定特别条例的方式,完成了对祭祀公业的立法.而对合会的立法,则由其“民法”债编修订直接完成.但是,两者立法也引发了进一步的问题.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应慎重对待既存习惯,习惯立法应尊重人民对于相关习惯的确信,开展一定的习惯调查.

  • 标签: 习惯法 习惯立法 祭祀公业 合会 民法典
  • 简介:“回族教育的内容与目标是双元的——通过自身具有本民族特征的教育手段实现民族文化传承,通过主流社会教育手段谋求主流社会认同与环境氛围相适应。”就是说,作为回族教育的主要形式——回族家庭教育,其教育中心是一方面通过家庭教育实现本民族文化的传承,而另一方面就是与主流教育的接轨。这样,就使得回族家庭教育形成了“念经与念书”的两难抉择。

  • 标签: 家庭教育 有机结合 习惯法 民族文化传承 教育手段 回族教育
  • 简介:作为一种长期积淀而成的“化”习惯,民事习惯自其诞生之日起便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清末民初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来看,民事习惯,特别是债权习惯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至今仍具有某种借鉴意义。奉天地区的债权习惯由借贷习惯、担保习惯、租地习惯、租房习惯和雇佣习惯组成。不成文性、季节性、预防性和相对稳定性,是奉天地区债权习惯的基本特征。

  • 标签: 清末民初 奉天地区 债权
  • 简介:环境习惯作为多元制度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糾纷多元解决方式的重要制度基础.在环境糾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中,环境习惯难以作为“准据”被适用,而更多地作为司法适用的小前提“出场”.而在环境糾纷解决的诉讼替代方案中,环境习惯除了作为有效的选择性裁判依据而适用,还作为糾纷解决的具体事实依据被广泛适用.

  • 标签: 环境习惯法 环境纠纷解决 司法解决机制 诉讼替代方案
  • 简介:商人习惯成为现在商人的重要渊源,它的使用提高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由于各国国内的差异而严重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更好地保证了个案的公正裁决。我国立法界对现代商人法规则已逐步接受。但尽管我国仲裁立法中有关现代商人适用的规定已有不少,却仍然不够,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仲裁立法中对现代商人的适用应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法院对仲裁给予适当监督;在国际商事争议处理中更多适用比较成熟的现代商人习惯

  • 标签: 商人习惯法 国际商事仲裁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