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编纂需要正视习惯立法问题,以习惯法作为相应规范设计的参考依据.我国台湾地区对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立法的经验可资参考.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自身存在的问题,催生了对于两者的立法.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制定特别条例的方式,完成了对祭祀公业的立法.而对合会的立法,则由其“民法”债编修订直接完成.但是,两者立法也引发了进一步的问题.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应慎重对待既存习惯法,习惯立法应尊重人民对于相关习惯法的法的确信,开展一定的习惯调查.
出版日期
201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