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美国权益融资的法律规范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判例性,但在美国,其证券立法上却采取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各州的"蓝天法"及自律性规则,由此构成了相对完善的证券法体系。在权益融资的金融工具上,美国法律确认了多种金融工具,美国公司在进行权益融资时,股票、权益证书、认购权或期权等都是合法、实用的工具。法律同时赋予美国公司对融资工具有较大的设计自主权。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5条规定:"每个公司应有权设计和发行该公司章程所设定的股份数量。该股票可分成一个或数个类别。任何或每一个上述类别可由具有票面值或无票面值的股份组成,并具有公司章程应设定的类称,优先权、限制及相对权利。公司章程可在与本法令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限制或取消
简介:民营企业迫切需要有一个完善的金融支持体系,帮助其实现历史性的跳跃。从企业发展的阶段来看,创业初期的民营企业缺乏风险投资支持;从企业规模看,小型企业缺乏借贷的担保机制,大型企业缺乏快速发展的资本金注入;从融资方式看,民营企业在间接融资中缺乏相应的资质条件,而在直接融资中则缺乏入市的准入条件;从市场服务体系看,缺乏为民营企业发展配套完善的市场调整、评估、预测、技术交易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机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及今后若干年内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对改革和发展新阶段到来的积极田应。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需要对我国现行信用担保、风险投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票据贴现市场、资本市场等进行金融思考。
简介:近期来,在我国经济及理论界,有关发展直接融资的题材被炒得十分热火。观点、主张基本是一边倒。笔者认为,直接融资的确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如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直接融资也有消极面和风险性。尤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如果不把握好直接融资发展的“度”,很可能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问题乃至危机因素。一、应当看到,以股票(股份)为代表的社会直接融资,在我国金融、资本市场中所占份额已不算小。舆论通常把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票筹资额和有限的企业债券余额,有时再加上国债额,作为直接融资规模值,拿来同现存间接融资总量(以银行或全部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为代表)比,依此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