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世纪40年代第一台电子计算机问世以来,电子文件就成了文件大家族中新的一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逐渐成熟,电子文件呈几何级数增长,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正逐步迈进“无纸”办公的新时代。从文件学理论上来说,电子文件的本质跟传统的纸质文件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在人类活动中为处理各种事务上的需要而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律效力的信息记录。然而电子文件是数字化信息技术的产物。具有对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的依赖性、载体的非直读性、结构的复杂性、信息与载体的相分离性、信息的共享性以及不安全性、易更改性等特征,导致难以确认其原始性和真实性,其证据也难以保障。笔者认为,电子文件虽然是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但在本质上它与传统文件是一样的,其法律证据效力是毫无疑问的。
简介:<正>在立法中,时常直接引用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由此而产生了对所援引之法律文件的名称的表述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一条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所述“刑法”,等等.都是对各自引用的其它法律文件名称的表述,这种表述问题,在我国立法中是很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如果我们有意识地浏览一下我国现有的各种法律文件,可以发现,我国立法中对引用的其它法律的名称的表达几乎没有任何规格或标准,任意性相当大。例如,不少法律,对各自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通过)的名称,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