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权利冲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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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将导致所有权人和占有使用的权利人产生权利冲突,致使所有权人暴露于诸多风险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增加了船舶所有人自物权受侵害的风险。以中美法规定为视角,分析船舶自物权与其他类型物权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和实践常发领域,建议中国法律从补充船舶租赁特殊规则、放宽用益物权变动模式的限定、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等方面,促进和保障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3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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