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念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列宁,列宁为苏联检察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奠定了基础。中国检察制度创建时在全面继受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法律监督机关概念。但是,在中国检察制度放弃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之后,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却经历了异化与重构的复杂过程。该概念在产生之初指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苏式检察机关,但在其法定化之后却在否定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基础上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述意义的转变,标志着中国检察制度摆脱苏联影响、走上独立发展之路的同时,也为此后中国的立法与法学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意义预留了空间。
简介:近年来,在我国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得到了重视和运用。在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趋势的推动下,社区矫正逐步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开始于2003年7月10日,其标志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正式颁布,北京、上海、江苏等六个省(市)率先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后来范围逐步扩大,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从2006年开始,在大连、本溪两市选择4区14个街(镇)进行试点,并取得了成功,为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10年,在大连、本溪两市继续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其他市各选择1区1县,在2个街道、2个乡进行试点。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4个市、109个县(区)、961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26万人,解除矫正2299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03万人。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较为典型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简介:【摘要】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推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量刑规范化不仅为法官提供了统一的量刑标准,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也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即通过量刑规范化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有利的发现审判机关在量刑中的错误和不当,更好的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关键词】量刑基准量刑规范化法律监督在目前法律功利主义的影响下,量刑的最终结果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尤其是当一个人被卷入刑事诉讼中时,其所做的所有努力唯一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律能从轻处罚。而要对最终的量刑有着较明晰的认识的话,就必须要依赖于量刑规范化。一、我国量刑制度的基本模式及对量刑制度的检视模式,又可称为“模型”,是指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模式所反映的不是系统结构或过程的全部特征,但是其可以反映出其本质特征。①所谓量刑模式,就是指裁量刑罚的类型。目前根据在量刑时法官有无自由裁量权为标准,我国的量刑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立法模式。即法律对犯罪行为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刑种与刑期,法官对此种犯罪行为的量刑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由此可知,量刑的立法模式,法官是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②但是这种模式只存于个别罪中,此种模式是刑罚绝对报应主义的产物,没有考虑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