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完整统一正确实施的国家宪制职能,监督对象应从"法律实施"层面出发而不限于诉讼监督。核心价值不明、规范内涵有误、范畴存在偏差,是阻碍行政检察权能回归的理论困境。以活动"属性"为一级分类标准,围绕"公共行政"展开的行政检察监督和围绕"司法裁判"展开的诉讼监督是构成狭义上法律监督的两个"周延且互斥"的一级下位概念。公权性、外部性、受控性和执行性是"公共行政"的四个关键要素。行政检察监督仍需基于一定限度,即遵循人大制度、程序性控制为主、限于公权领域外部行为、不直接涉及个人和公共法益减损。以"主体"为二级分类标准,行政检察监督是对"多方主体"实施公共行政的控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反腐败执法应接受行政检察监督,监察委调查活动虽有属性之争,但难逃法律监督序列,并涤除行政机关刑侦活动、监所活动和行政诉讼,最终在规制国家公权、构建检察权威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价值平衡。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能走向是发挥审查要求提请权协助合宪性审查。
简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曾是五四宪法规定的首位检察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部分恢复该项检察权的重大部署。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在修改《行政诉讼法》中,将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列入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之间还有待进一步协调,需要从顶层设计层面,厘清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监督行政违法中的角色关系与协作共治;明晰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的价值、定位、原则与范围等,科学构建国家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简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作为民事诉讼处理的程序规范规则,民事诉讼法律修订草案在201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律修改活动自此全面展开。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前后,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还要求对民事检察制度以及民事诉讼法律修改内容等作进一步的完善,提升民事检察工作潜力和活力,并不断寻找新的突破口,充分发挥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从民事诉讼法律修正前后的法律监督问题以及制度改革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实证对比民事诉讼法律等一系列的监督制度运行状况,从案件受理以及法律监督效果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分析。
简介:2018年9月4日,由福建省检察官协会、厦门大学法学院、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18年海峡两岸检察制度研讨会”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举行。本次研讨会是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在两岸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时期举办的一次重要的司法交流活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王洪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琪玉,台湾检察官协会参访团荣誉团长颜大和,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游劝荣,福建省检察官协会顾问霍敏等出席会议;来自中国检察官协会、福建省法学会、福建省直有关单位以及湖南、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检察院、法院的代表,来自台湾检察官协会、台湾海峡两岸法律交流协会、台湾比较刑法学会的代表,以及来自高校的法律专家学者共80余人应邀参加研讨。本次专栏刊发部分参会论文,以飨读者。
简介: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法律通过“深度不学习”的方式成功化约了社会复杂性。而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认知性技术兴起之后,学习能力的急速提高将深刻改变传统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计算化和社会科学转向是其典型表现。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模拟仿真等技术应用正在持续改变法律的功能形态,催生出“小法律”“实验法”等新型学习性法律。从法律不学习到机器学习,将在法律空间、法律时间、财产形态、信用机制、法律自由、法律正义等各个方面产生深层效应。根本性的挑战在于法律功能独特性的丧失。法律不学习被机器学习取代,规范性期望被认知性期望取代,法律被代码/算法取代,这也就是法律“死亡”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