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同步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发展,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具有里程碑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各种问题,本文试从司法实务进行评析,希望能为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有所帮助。
简介: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我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犯罪,是一个与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音符;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伴随着社会建设的全过程。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并与社会的文明进步互相呼应,互相映衬。刑罚制度的先进、文明,直接作用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形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推行几十年了。2003年我国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初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我省是第二批试点省市之一,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为了配合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法学会于2006年4月27-28日共同举办“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讨会”,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建言献策。现将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简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012年,安徽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宣城市自2012年3月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以来,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公正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截至目前,全市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的642起案件中无一人违法犯罪,无一人投诉社区影响评估工作。
简介:摘要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派驻基层的延伸载体,深入研究基层检察室如何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摆正工作定位,突出工作重点,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检察监督的工作实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简介:社区矫正是刑罚社会化的产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其被有效执行是发挥制度价值的基础,而科学的规范、标准与程序是执行的关键所在.在社区矫正法制化、专业化的发展中,规范矫正程序是有效实施矫正的重要保障.这一程序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者收集、分析社区矫正人员有关资料,在对其进行初步诊断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综合运用行为监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等手段,促进其实现再社会化目标.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评估和反馈等环节,检验矫正效果,进而总结矫正经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制定宏观发展规划,做好顶层制度设计,研制科学的操作程序与评价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矫正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