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吕叔湘先生曾说过:"语文水平的高低,其实质就是能否自觉或不自觉的连续作出最好的选择。"换言之,一个人的修辞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他对同义的词语、句子以及辞格篇章的选择能力。如何提高学生的同义选择能力呢?我们认为在中学语文教学中着重讲同义手段的选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采取下列两种作法。其一就是在对范文作分析时,不妨用意义相同或相仿的词、词组、句子去代替原句,通过改文与原文的对照,让学生真正领会作家遣词造句的技巧,从而提高他们的鉴赏能力。其二在指导学生的写作中,可列举出学生习作中相同或相仿意义的词语、句子去代替原文,帮助学生提高语言运用的抉择力。本文侧重谈"同义替换"法在
简介:法律修辞是一种不同于道德修辞、文学修辞、政治修辞等其他修辞类型的特殊修辞,但由于人们对其特殊性重视不够,实践中混淆法律修辞与其他修辞类型的做法大量存在。从司法视角考察,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和伯克的修辞认知,法律修辞是指司法活动参与者有助于法律效果实现的修辞活动,包括言语和行为。界定法律修辞的特性需要遵循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的标准:一、有助于正确区分不同修辞类型,防止其他修辞类型的权力异化和思维制约;二、有助于提升司法活动参与者自身的修辞认知和实践能力,促进司法审判的良性运行。法律修辞的特性主要有:修辞背景上的强制说理性;修辞权限上的日趋独立性;修辞目的上的有限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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