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不动产信托是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的一种信托形式。合理构建我国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是保证受托人能够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有效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必然要求,也是不动产物权特性的体现。本文拟从不动产信托的含义,登记的必要性,要件入手,提出我国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建议。【关键词】不动产信托登记必要性要件立法建议一、不动产信托的含义《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作了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不动产信托登记即当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时,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登记的行为。但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规定过于简单和含糊。这使得不动产信托的很多业务都难以开展,而且也危及交易安全。作为不动产信托合同标的的不动产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信托前后信托财产权能的变异性。信托之前,委托人拥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内的全部四项权能;委托之后,占有,使用和部分处分的权能归于受托人,收益归受益人,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受托人。
简介:摘要: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是世界范围内各国不动产登记立法工作中极为关键的构成部分,对于健全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意义重大。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体现出了物权的公信效力,为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我国在2015年以及之后的一年相继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项指导性意见,分别针对不动产登记查询的对象、查询的流程、查询过程中应当肩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加规范性的要求。但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在新的时代发展背景下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结合现代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增强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登记制度的效率和使用价值也成了业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主要是分析了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概念,并且针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健全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简介: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操作的问题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查询主体、查询方式和查询范围、查询与共享的区别四个方面均存在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不动产登记脊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分类查询和有限公开的原则;基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应当对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必要限缩,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而且权利人仅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不含隐性共有人;至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则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界定申请人与所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制度应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权利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此外,国家部门间的共享和登记资料的查询也有必要予以廊清,二者的内涵外延不同,在主体、性质、方式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