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传播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也以迅猛的态势蔓延开来。本文将结合最近正议的“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探讨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问题。作者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司法理论和实际案例的研究,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没有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然而对于事后侵权事实的通知负有审核和及时删除的义务。对于其文库空间内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百度文库能够被分析认定为“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因而很难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最后在对互联网行业他律和自律的探寻下,期待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构建和谐网络环境下的共赢。
简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某一具备天然岛屿特征的海洋地形地貌能否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获得广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而牵涉了巨大的国家利益。从整体上看,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倾向于对上述"经济生活"进行从宽解释,但却对过多的外部资源介入和过度的人工技术干预持保留或批评态度。特别是依靠钢筋水泥构件而进行大规模拓展改造的微型岛礁,在是否已沦为"不得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等问题上引发了广泛争议。本文认为,海洋环境的多变性、危险性和海上生活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大陆上的相关标准来解读与评判海洋岛礁的经济生活。应当承认,现代海洋生活必然意味着外部资源和技术的介入,否则绝大多数岛屿乃至小岛国家都将无法维持可持续的现代经济活动。但是,过度依赖还是适量依托外部资源或技术干预的岛礁经济生活,在海洋法框架下确实可能会对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产生不同的法律影响,这需要引起应有的警惕和思考。从实践来看,某些海洋旅游活动构成了对岛礁环境影响相对最小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的海洋经济活动,对稳妥地构建岛礁的"经济生活"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当前,马来西亚、越南等国正在有计划地开展南海旅游活动,以期为其宣示岛礁主权、主张相关海域权利创制依据。面对紧迫的形势,中国应当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积极投身南海地区的海洋旅游开发活动,从而为中国海洋经济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提供战略新点,为中国今后明确自身的岛礁"经济生活"概念之法律解释立场提供有力支撑。
简介:在社会转型纵深发展的历史时期,刑法公众认同承载着刑事法治模式由“政法法治”向“公信法治”的转型和刑事话语模式由“精英话语”向“公众话语”的转型。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在催生实践刑法观和理性交往刑法观之后所迈向的是“民本刑法观”,而“民本刑法观”可通过人民的刑法获得感予以深化。进一步地,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在呼唤刑法学理论的“融合范式”之中给出了“整体刑法学”的路径预示。刑事法治模式和刑事话语模式的转型承载、“民本刑法观”的思维导向与“整体刑法学”的路径预示,又反过来共同提升了刑法公众认同的问题意义和《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一书的出版意义。
简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
简介: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只有特殊地域管辖才受到案件涉网络性质的影响。造成影响的直接缘由是迥异于现实空间定位规则的以TCP/IP协议簇为核心的网络空间定位规则,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间的原本关联被切断。这种影响的直接表现是在涉网络案件中是否需要剔除或增设管辖连接点,以及如何结合网络空间定位规则,重新建立法律事实发生地与法院辖区间的直接关联。网络空间具有"技术——社会"的双重结构特性,涉网络案件管辖问题的解决,应在网络空间的社会性的基础上,参酌技术性,主要以法律解释的方法对传统规范进行改良。在涉网络合同案件中,经由规范解释便可解决问题,而在涉网络侵权案件中,还需要对规范加以修正,建立"实际发生损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