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公民教育是把公民培养成为责权主体的过程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教育也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积极、自主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责权主体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和不同的国家,公民概念有所不同。从历史上看,公民一词最早始用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沿用。这时的“公民”主要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到了中世纪,教会和封建君主成为国家和人民的主宰,个人是上帝的子民和封建君主的臣仆。人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上帝和君主,没
简介:摘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也是抽象的人权概念的具化权利表达之一。近年来,公民的受教育权收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受教育权作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应拥有的权利之一,也是国际人权公约中所重点提及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与教育权的关系是什么,何为受教育权,应当如何落实宪法关于保护公民教育权的规定,仍是十分值得探究的问题。
简介:历史上教育权曾发生过若干次转移,或源于社会政治之变,或基于教育发展所需,经历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之间的权力再分配。教育权的前两次再分配是教育权由家庭向社会、由民间向国家的转移,反映的是教育规模扩大以及教育作用提升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在国家与民间、市场之间关系调整中发生的世界性公共教育重建运动,使教育权又面临新的结构调整。这次的教育权再分配源于国家对教育的过度控制所导致的国家与民间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出现了教育权由国家向民间的反向转移趋势。我国历经30余年的简政放权改革意在重构国家与教育的关系,涉及权力由政府向民间及学校的转移,是教育权的一次再分配。教育行政化的倾向直接阻碍了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入进行,为解决这一具有复杂动态性的当代教育问题,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正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重新界定简政放权的内涵,并逐步实现其既定的目标。
简介:【摘要】通过与美国曾经实行的“隔离但平等”的教育原则进行比较和分析,探讨了我国城市中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论述了实现教育平等权需要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外,实现教育的实质性平等还需要“完善立法、完善救济、完善监督”等过程。【关键词】教育平等权农民工子女平等入学一、美国教育平等权的发展(一)“隔离但平等”原则对黑人受教育权的影响“隔离但平等”原则(separate-but-equaldocrine)是美国在南北战争结束后,奴隶制被废除的背景下所产生的。在这之前,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4、15条修正案,对黑人在公民资格和私人权利方面设立法律,抵制歧视。但宪法及相关一系列法令的规定并不能真正使得黑人获得与白人的实质性平等,“隔离但平等”原则的设立正是这一现实状况的反映。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普莱西要求与白人乘坐于同一车厢中的诉讼请求,确认种族隔离的规定符合宪法。此案从判例的角度确认了“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合法性。在南部各州,“隔离但平等”原则是一种普遍现象,他通过为不同种族提供表面平等的设施或待遇,而使得空间隔离的做法合理化。在教育方面,从美国南方重建结束到20世纪初期,南方地区绝大部分实行黑白分校。1899年,在Cummingv.CountyBoardofEducation一案中,法院判决,白人子弟在小学毕业之后有中学可读,但是由于当地政府无力兴办黑人中学,根据“隔离但平等”原则,这时黑人子弟仍不能进入白人子弟的学校就读,这种情况仍然可以解释为并无差别待遇。在南方大部分地区不设立黑人高等教育机构,但同时又禁止黑人进入白人的学校,事实上形成了黑人无法接受高等教育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