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四章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了区分,并就两者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进行了明确。随着《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解释(三)》”)的出台,将管理人为企业继续经营的借款参照共益债务清偿,更拓宽了共益债务的外延。在实践中,共益债务具有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或增值、为债务人存续提供资金支持等重要作用。而共益债务如何确定影响到除了特别优先受偿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外的一般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的清偿,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债权人实施清偿,本文通过分析共益债务的法定类型,进而对如何判断共益债务作出几点思考,以便管理人在实践中更好地认定共益债务,避免偏颇。
简介: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现还未被正式写入法律,但个人破产制度正在我国发展适用;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标准尚未被法律明确界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少参考的标准,从而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同时提高了法官对认定不同主体适用不同的个人破产程序不相符的概率;针对此问题,可以依据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未来可创造价值的能力和一些特殊情形完善相关立法,对清算重整的适用设立相应标准,以规范个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