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理之法律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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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理之法律完善

黄艾琳

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  广东清远 511500

摘要: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部分企业因自身竞争力不足,难以有效应对市场变化,选择破产清算,由此产生的劳动债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重点内容。本文简单叙述劳动债权理论,再研究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的合理性,并从明确范围、提高参与度、构建劳动债权基金制度等维度,详细分析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理之法律完善路径,旨在为更多企业提供思考方向,合理处理劳动债权问题,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处理;法律完善

前言:根据国家统计局(https://data.stats.gov.cn/)数据统计,2021年我国新增破产审查案件超过240007件,新增破产清算案件为15907件,占总数的65.55%。可以预见,在未来社会发展中,企业破产清算会更为频繁,虽然对整合社会资源有较大帮助,但是也产生较为严重的劳动债权问题,需要对这方面展开深入研究。

1.劳动债权理论

劳动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前产生,并由具体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确定,劳动债权在基础的员工工资基础上,还涉及例如劳动保险金、职工安置费等债权。劳动债权存在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主体特定性。债权人需要满足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或是就业年龄满足18周岁,或是满足16周岁且从事与年龄相符的工作内容。同时,债权人需要和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需要注意,作为债权人的劳动者不仅涉及签署劳动合同的人,没有签署合同可以已经履行劳动义务的人也需要归纳到债权人中;第二、法定性。在《破产法》中明文规定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创造新的清偿顺序,也不能违反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先清偿企业的共益债务与管理费用,再清偿劳动债权,最后清偿企业所欠税款与普通债权[1]

2.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的合理性

2.1保护劳动者的人权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人口数量为14.1178亿人,仍然是全球人口数量最大的国家。劳动者是我国主要人口类型,是社会各个领域发展的基础内容。如果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没有妥善处理劳动债权问题,无法正常偿还劳动者应得的薪资,不仅会对劳动者个人与家庭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有序发展。而且,生存权是人权中最基础的内容,如果无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落实劳动债权处理相关工作,也会侵犯劳动者的生存权,进而影响劳动者其他正常权利。为保障社会稳定运行,就需要做好劳动者的人权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不受到影响,即在企业破产清偿过程中,展开更积极的劳动债权保护工作。

2.2社会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

想要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就需要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对社会各个主体进行协调,规避严重的冲突,让各个主体在利益方面达到合理的相容与共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法律是以平衡社会各个群体利益为主要目标,也涉及平衡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综合实力不强的企业无法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势必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可用资源,但是也会让原本劳动者与企业的矛盾,转变成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尤其是作为普通劳动者,自身不具备抵抗风险,对于劳动债权诉求也是维持个人与家庭正常生活与生存利益,拥有比其他类型的债权人更为弱势的地位,需要法律向劳动者进行一定的倾斜保护,达到实质性公平效果。

3.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处理之法律完善路径

3.1明确劳动债权的范围

我国《破产法》虽然对劳动债权做详细列举,拥有大量的类型,可是却没有科学的限缩,在实际执行时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难以真正达到高效清偿劳动债权的效果。为此,需要通过明确劳动债权范围,通过完善法律内容,做好劳动债权处理工作:第一、有关劳动者的工资,需要规避管理人员通过职务获得优先受偿,以免影响其他劳动者的正常受偿。可以对劳动债权的最高受偿金额做限制,并对拥有过高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做适当的清偿限制,保护普通劳动者利益;第二、保险费用。政府部门可以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减轻企业劳动债权受偿责任与社会责任,提升劳动债权处理效率与质量。

3.2提升劳动者在破产清算中的参与度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大量的劳动者并不能像管理人员一样,了解到更多有关破产清算的信息,导致自身利益极容易受到损害,影响劳动债权的处理效率。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可以通过立法方式,提升劳动者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参与权。首先,要完善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破产清算相关信息,明确具体的进度,才能合理介入到具体环节中,避免利益受到损害[2]。劳动者需要明确了解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清算信息、企业财产状况等,并将具体法律信息透明化,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参与到企业的破产清算活动中;其次,完善劳动者的监督权。劳动者可以共同选举出劳动者代表,由劳动者代表向企业说出有关劳动债权的真实意愿,并行使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如果劳动代表对劳动者集体利益造成损害,需要立即免除代表身份,以免影响劳动者其他利益。

3.3构建完整的劳动债权基金制度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合理落实劳动债权处理相关工作,需要有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辅助作业。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例如德国通过设置劳动保障基金,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可以顺利实现。我国可以参考这些成功经验,构建起与劳动债权相匹配的基金制度。企业可以从实际经营情况出发,从每年盈利中抽取固定比例的资金,构建起劳动债权保障基金,确保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可以第一时间为劳动者的劳动债权进行清偿。除此之外,国家也需要建立起欠薪保障基金,如果企业无法进行劳动债权,劳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相应的欠薪保障基金,满足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可以构建责任保险制度,企业需要每年向合作的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如果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无法有效清偿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从而合理分散风险,保障劳动者的正常权益不受到影响[3]

4.结束语:我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企业的破产清算,管理劳动债权处理相关问题,细化各项工作内容,为劳动者提供基础保障,以此达到吸引更多专业人员投入到社会建设中。受限于篇幅限制,本文对于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保护相关内容分析较浅,在实际应用时请在本文理论内容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劳动债权处理相关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张亚雯.破产制度体系下对个体债权的保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劳动产权保护的问题研究[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17):25-27.

[2]周菲.民法典时代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研究——以劳动债权为视角[J].大众标准化,2021(17):243-245.

[3]张瑾.论劳动债权在执行阶段的分配顺序[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06):21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