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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解释学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然而,这两种解释,无论是从解释结论,还是从定罪思路看,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差别。人们在具体案件上的争议来源于一些实质性的分歧,而与不同的解释立场并无关系。从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不过是一种学术姿态上的分歧,或者说,是一种口号之争。此外,本文还将揭示,这种口号之争依赖于诸多误解而存在,它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智力资源,还可能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不利影响。澄清这些误解与批判这一虚构的对峙,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必要性。

  • 标签: 形式解释论 实质解释论 刑法解释
  • 简介:<正>晚近以来,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正在成为刑法解释学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而陈兴良教授与张明楷教授分别发表的《形式解释的再宣示》与《实质解释的再提倡》更是使两种解释之间的对峙进一步加剧。然而,本文却试图说明,这一对峙是虚构的,这两种解释,无论是从解释结论看,还是从定罪思路看,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差别。人们在一些具体案件上的争议来源于他们在信念体系与价值观念上的实质性分歧,而与解释立场并无关系。从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不过是一种学术姿态上的分歧,或者说,是一种口号之争。此外,本文还将揭示,这种口号

  • 标签: 刑法解释学 解释论 陈兴良教授 违法性 张明楷教授 刑法条文
  • 简介:(原序)本篇系北京法大毕业生涂君身洁所译日本法学博士之名著,于解释法律之方法,阐发精详,本社认为极有参考之价值,特商涂君由本刊按期发表,志此以示感谢。编者译。一,主张社会法学之AntonMenger.谓今日之法律学,为学问中发达最迟者。

  • 标签: 解释法律 解释论 法学博士 社会法学 毕业生 法律学
  • 简介: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依据构成要件的解释目标是针对立法原意还是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可将刑法解释分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刑法解释应当二者兼具,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理论界依据刑法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形成了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但二者在刑法解释的本质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差别。根据犯罪的本质是对规范的违反还是对法益的侵害,可将违法性认识分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我国刑法应当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逐步适当发展行为无价值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的运用。

  • 标签: 主观解释 客观解释 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 简介:实质的刑法解释与形式的刑法解释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 标签: 刑法解释论 实质刑法解释论 形式刑法解释论 构成要件
  • 简介:宪法解释主体理论存有两种,即民主理论与自由宪政理论。本文对宪法的立法解释之是非与宪法的司法解释之是非作了分析说明,认为司法者而非立法者能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宪法。重点对我国宪法解释的制度设计与理论之争及模式选择与建构进行了研究,认为在世界各国通行的三种模式中,立法解释模式与普通法院解释模式实际上被排除在了选择之外,惟一可行的模式就是欧洲模式:建立专门的宪法解释的法院或机构。

  • 标签: 宪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者 普通法院 三种模式 宪政理论
  • 简介:<正>一、序言(课题的设定)所谓类推解释,就是以刑法明文规定的事项与无明文规定的事项之间所存在的类似性为依据,将前一事项的规定适用于后一事项的逻辑操作。类推解释,是将刑法适用于原本就没有被规定之事项的解释手法,它不仅是剥夺了作为刑法"对象人"的国民对有关行动准则之预测可能性、以出其不意的方式侵害了国民行动自由的解释手法,而且还和在形式意义上要求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由国民代表组成的议会来决定的所谓国民主权主义或者权力分立主义相抵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类推解释

  • 标签: 刑法解释 罪刑法定主义 扩张解释 成文堂 现代刑法 逻辑操作
  • 简介: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历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又有单一标准说、双重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之别。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区分标准的综合性。因此,宜采综合标准说,并应将其构建成一种层次分明、内容科学,各种标准或角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结构体系。

  • 标签: 类推解释 扩张解释 综合标准说 刑法解释
  • 简介:本文试图澄清文本被给予时间意识的基本方式.在柏格森和胡塞尔时间哲学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描绘时间意识的两个主要特征.首先,根据柏格森的观点,对象在时间中的原初给予并非一些同质的、数学性的“点”在一个同质中介中的单纯并列,而是一些不同质的感知的整体,柏格森将这种整体称为“延续”.进一步讲,根据胡塞尔的观点,不同符号乃是在时间意识中被联结的:他把这种原初的时间意识描绘为一个由前瞻和后顾所组成的场域,而解释行为则主要是一种前瞻.本文的第二部分将着重描述这种作为前瞻的解释行为的诸种特质,包括以一种消极综合的方式作为其引导的过去经验,它在不同文本层面上的具体面貌,以及其“期待”落空的诸种可能.

  • 标签: 现象学 时间意识 解释 胡塞尔 柏格森 符号学
  • 简介:<正>刑法解释的立场问题,是刑法解释的基础理论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对刑法解释正当性的思考。无论是根据立法原意,还是根据社会需要来解释刑法条文,在很多案件中得到的解释结论可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立场对于证明解释结论正当性的方式是不同的。一、主观解释的基本立场主观解释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

  • 标签: 刑法解释 解释论 立法原意 刑法条文 司法者 解释法律
  • 简介:一般认为刑法解释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学理解释,刑法适用解释是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对刑法的解释,刑法适用解释是法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中发生的

  • 标签: 刑法适用 适用解释
  • 简介:宪法解释对象是宪法解释的首要问题。宪法理论界至今存在宪法说、宪法条文说、宪法规范说、宪法文本说四种关于宪法解释的学说,都难免有模糊不清的缺点。笔者从宪法渊源的角度展开分析,首先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是否可以作为宪法解释对象,然后着眼于中国宪法文化的特点分析中国宪法解释对象的特殊性。通过区分宪法解释学和解释实践上的宪法解释对象,从而限定宪法解释对象理论的意义。

  • 标签: 宪法解释对象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 简介:它主要就是研究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如何理解和解释现行刑法规范的,刑法适用解释存在于刑法适用过程中,刑法适用解释客观地存在于刑法适用过程中

  • 标签: 刑法适用 适用解释
  • 简介:法律解释的目标不在于探求法律文本的原意。而在于将立法中抽象的正义转化为适合于个案判决的具体的正义。税法解释的最终目标是具体的税收正义,而此最终目标必须通过基本目标、规范性目标和法律滥用禁止目标等次级目标的视域融合而实现。据此,税法解释应当遵循以合法性解释为基础。以合目的性解释为补充。以法律漏洞填补为例外的原则。

  • 标签: 法律解释 税法解释 目标 具体的税收正义
  • 简介:刑法解释的原则李希慧刑法解释的原则,是指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确定我国刑法解释的原则,必须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刑法立法的基本特点,以及刑法解释自身的功能等因素进行。从这一标准出发,我国刑法解释的原则应有以下几个...

  • 标签: 刑法解释 《刑法》 刑法立法 合法性原则 刑事政策 刑法司法解释
  • 简介:从立法者的思维方式和实践中大量典型案件的处理路径出发,传统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是规范,但此理论面对复杂的非典型案件时则显得步履维艰。刑法解释无法脱离个案事实而存在,单纯对规范含义的说明只是规范意义的抽象说明而已。刑法解释的对象既包括事实,也包括规范,还包括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

  • 标签: 刑法解释 事实 规范 互动关系
  • 简介:《民法总则》第147条虽具有完全性法条的外形,团“重大误解”一词本身为不确定概念,故含有授权补充的漏洞。适用该法条,应将评价因素具体化。法律行为已成立乃是当然的前提,误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此外,还应补充相对人对于误解的参与以及消极要件。通过类比第三入欺诈场合的立法价值判断,并参考比较法,上述要点理应吸收进入第147条的解释。重大误解固然可以发生撤销权,有些场合变更合同更符合实际需要。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方误解的参与因素,损害赔偿一般不是误解方赔偿相对方,而是相对方赔偿误解方;此种赔偿是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应实现从二元向一元、从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理论转型。

  • 标签: 重大误解 错误 表示主义 法律错误 共同错误
  • 简介: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着对税收法定原则遵循不足、对税法公平原则遵循不够以及行政解释权过大等三类问题。这些问题与我国税收法定原则长期实际缺位、税法目的多元化、目的解释规则不明确以及解释体制安排等原因有关。因此,规范我国税法行政解释需要从强调税收法定原则、明晰税法目的和解释规则以及提升立法级次、调整解释体制等方面入手。

  • 标签: 税法行政解释 税收法定原则 立法级次 解释体制
  • 简介:长期以来国内航海界和海商法界基本上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作为技术规范看待,而忽略了该规则具有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双重性质。实际上该规则的法律规范性质比技术规范性质更为重要。忽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法律规范性质导致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该规则的解释存在不少差错。由于这些差错很久以来就存在于国内海运院校的船舶避碰教材和国内的

  • 标签: 避碰规则 船舶避碰 交叉相遇 法律解释 能见度不良 航海界
  • 简介: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借用私法领域的协商与填补机制来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权行使之新样态。政府的主动磋商行为应被视为体现对话与合作的协商行政手段,其实施须同时兼顾彰显灵活性的协商裁量与彰显法治性的行政控权之两方议题。

  • 标签: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行政 解释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