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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着对税收法定原则遵循不足、对税法公平原则遵循不够以及行政解释权过大等三类问题。这些问题与我国税收法定原则长期实际缺位、税法目的多元化、目的解释规则不明确以及解释体制安排等原因有关。因此,规范我国税法行政解释需要从强调税收法定原则、明晰税法目的和解释规则以及提升立法级次、调整解释体制等方面入手。

  • 标签: 税法行政解释 税收法定原则 立法级次 解释体制
  • 简介:摘要:长期以来,税法行政解释占据我国税法解释规范体系中的垄断性地位,是开展税务执法活动时的根本性依据。税法行政解释的存在具有一定必要性、合理性,然而基于形成角度分析,在程序与实体、形式与内容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受到影响。为进一步发挥税法行政解释的正向作用,防止其逾越法律介入人民基本权利边界,需要立足于税收法定主义视角,明确其垄断地位的形成,追溯问题根源,正确理解税法行政

  • 标签: 税收法定主义 税法 行政解释 约束机制
  • 简介:摘要:从税法行政解释的现状入手,阐述税法行政解释应有的作用,并针对目前税法行政解释暴露出的问题与对纳税人权利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税法行政解释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视角进行研究的命题,并用换位思维从保护纳税人角度提出完善规范税法行政解释的思路举措。

  • 标签: 纳税人权利 税法 行政解释
  • 简介:法律解释的目标不在于探求法律文本的原意。而在于将立法中抽象的正义转化为适合于个案判决的具体的正义。税法解释的最终目标是具体的税收正义,而此最终目标必须通过基本目标、规范性目标和法律滥用禁止目标等次级目标的视域融合而实现。据此,税法解释应当遵循以合法性解释为基础。以合目的性解释为补充。以法律漏洞填补为例外的原则。

  • 标签: 法律解释 税法解释 目标 具体的税收正义
  • 简介:现行《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中行政机关扩权条款增多,而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阙如,相互之间并未形成合理的制度均衡.从税法行政解释权的实际行使出发,讨论开放税收司法问题,需要厘清以下问题脉络,-是税收立法的不完备性,导致税法行政解释扩张和税法不确定性;二是随着交易结构愈益复杂,实践呼唤税务机关提供税法确定性服务,税法确定性服务的法理基础是税法解释权共享原理;三是根据税法解释权共享原理,税法解释权不能由行政机关独享,规制税法行政解释权的逻辑归宿和制度选项是激活税收司法,以落实税收法定.

  • 标签: 税法确定性 行政解释 交易定性 税收司法
  • 简介:我国目前的税法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税法解释作为弥补税法规范这一缺陷的主要方法,对税法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目前的税法解释制度存在许多缺漏和不足之处,使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故深入研究税法解释制度的完善问题对税法的有效实施是有所裨益的。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现状,然后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说明完善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必要陆,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几点建议。

  • 标签: 税法解释 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 简介:征税权力作为一种“事关毁灭的权力”,其行使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但在税收稽征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往往却是主管机关发布的浩如烟海、频繁变更的解释函令,税收法定原则实有被架空之危险,因此必须将税法解释函令纳入法治化轨道。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众多的“行政法院”判决、一系列“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以及税法学者、行政法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理论与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在台湾地区,税法解释函令性质上属于不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规则,对税收稽征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拘束力,对人民及司法机关并无拘束力,解释函令不是税法的法源,制订解释函令必须遵循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及依照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合乎目的的、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的解释。台湾地区相关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

  • 标签: 税法 解释函令 租税法律主义 行政规则 法规命令
  • 简介:摘要:根据我国税法解释的基本情况,对税法解释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从短期和中长期两种解决方式来做好我国税法解释

  • 标签: 税法解释 “互联网+政务服务”
  • 简介:行政解释是正确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所必须的。分权制衡理论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理论是行政解释的理论依据。在我国,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由于行政法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和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使适用行政法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件对法律进行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

  • 标签: 行政法解释 理论依据 法律依据 实践依据
  • 简介:解释活动所针对的法律部门为依据,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宪法解释、刑法解释、民法解释行政解释四种。这种分类的角度虽然与我们按照解释体制所作的分类不同,但是同样具有意义。行政解释本质上属于公法解释。它在功能上具有个案关联性、价值判断性、平衡性特征;在法治意义上具有合宪性、合法性、保守性特征。

  • 标签: 行政法解释 公法解释 行政法治原则 严格解释 商谈解释
  • 简介:行政解释的主体是拥有法规、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其抽象解释权依附于制规权而取得,具体执行解释权则源于法的授予;不具有制规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亦可作为行政解释的主体。文法解释是一切行政解释的基础;体系解释是文法解释之后必须首先运用的解释;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是体系解释之后的解释选择方法。应综合利用各种解释方法以获得合理的解释结果。

  • 标签: 行政解释 法律解释 解释方法
  • 简介:宪法解释权的归属是宪法实施的基础性问题,美国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模式在树立司法至上权威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界对它的解构,由此产生的部门主义反对司法机关排他的释宪权,认为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也具有释宪的权力,各个权力分支在宪法为其划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行使宪法解释权,并根据功能最优的分析方法确定各个机关释宪权的优先等级。通过对部门主义理论的梳理,呈现一种新的宪法解释制度设想,提出部门主义所体现的功能主义方法论是对宪法解释视角的理论重构。

  • 标签: 部门主义 司法至上 宪法解释 功能主义
  • 简介:个人从事隐名投资活动的税收待遇涉及对出资行为的流转税处理和所得收益的所得税处理。虽然现行税法尚未明确规定其税收待遇,但是实践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来解释和适用税法相关规范,确定隐名投资活动中相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并据此确定相应的税收待遇。

  • 标签: 隐名投资 税收法定 实质课税
  • 简介:2014年的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几类新判决类型,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司法解释将这几种判决类型写入,为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行政诉讼法典与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的判决类型,这种二元的判决类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国家有名之诉与无名之诉的划分,以司法能动主义来保障公民诉权,这种做法在古罗马的裁判官法中也有所体现。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完善了判决类型体系,但仍不能排斥司法解释在今后发挥的作用。

  • 标签: 司法解释 判决类型 无名之诉 司法能动主义 裁判官法
  • 简介:[裁判要旨]《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已失效)是专利法的下位法,所作出的规定是对专利法的细化,属于行政解释性文件,其时间效力应当追溯到所解释的专利法生效之日。

  • 标签: 时间效力 解释性 生效 文件 行政 法律
  • 简介:税法适用中,时常遇有法律不明或课税事实不明等情境。无论是法律不明,还是事实不明,当出现对是否课税等关键性的税法规定存有不同解释时,税法解释者都不得不在国库主义立场和纳税人主义立场之间艰难取舍。然而,无论是基于税法解释立场的演进趋向观测,还是鉴于税法谦抑理念考虑,纳税人主义立场都应该成为我国税法解释的基础性立场。况且,将纳税人主义运用至当下税法解释场域,不仅可以催生更多内置公平正义的税法解释性规范,而且可以为税收法定主义的落实提供充足的立法素材。简言之,其既可以倒逼税收立法,也可以约束税收执法,还可以影响税收司法,甚至可以提升税法遵从度。若能如此,税收法治便不遥远。

  • 标签: 税法解释 国库主义 纳税人主义 谦抑理念
  • 简介:<正>1、省国税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4日鲁国税流—[1996]22号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 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 有关问题 企业增值税
  • 简介:<正>1.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鲁财税字[1995]第51号各市、地财政局、国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财歧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财税字[199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

  • 标签: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
  • 简介: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为落实国产钢材“以产项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的有关规定做适当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产项进”的国产钢材可不再运抵保税区,改为在列名的钢铁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总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列名企业)实行专项监管。对列名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视同出口并按17%的退税率办理增值税退税。二、出口企业必须是具有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出口企业

  • 标签: 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务登记证件 以产顶进 出口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