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理论在关于违法性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日本刑法学者相关讨论亦影响到我国刑法学界。我国学者的讨论立足于现行立法规定而展开,在犯罪成立条件问题上批判了现有的四要件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学术特征。中国刑法学须接受结果无价值论,其原因有四:第一,形式违法性中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实定法规;第二,在所谓违法二元论的场合,在进行违法判断的时候,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这两者都应予以考虑;第三,在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断的场合,若坚持行为无价值论,则故意、过失也好,责任能力也好,都成了违法判断的对象,导致有责行为的不必要;第四,坚持结果无价值一元论还可以直接解决物的不法问题。
简介:收到《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0年第7期,知道拙文《能说“红军三大主力的会师,宣告二万五千里长征胜利结束”了吗?》已在本期杂志上发表,心情自是相当愉快,同时由衷地感激《中史参》编辑先生对拙文的肯定和采用。我更赞赏《中史参》所提倡的科学精神和对时兴的“素质”“创新”“理论”“方法”等说辞的独到而深刻的见解。拜读了本期杂志的刊首语和封底辞之后,我不由得为《中史参》拍案叫好!不由得向《中史参》的编辑们表示钦敬!自己不才,但历来对那些贴着这样那样时髦标签的所谓教育教学论文不屑一顾。因此虽然也孜孜不倦的研究探索教学方法,且经常替人修改文章甚至替人写文章,但我却总不愿意以自己的名义去搞那些浅薄无价值的东西。在教学中,我发现教材里关于红军长征结束的说法不够确切,就翻阅资料作了严格的论证并形成了这篇小文。我知道自己文章的学术分量是很小很小的,但总认为作为全国通用的统编教材,力求行文的谨慎、严密和精确却可以说是应该的。我觉得有必要将既成小文发表出去供大家参考并因其影响而促使教材修订而趋向完美。但是我不知道该将小文投向何处。我教高中历史课的时候读过用过《中学历史教学参考》,但只知道她是以指导高中教学和高考为主要内容的,品位相当高...
简介:行为无价值论如欲告别道德主义的羁绊,就应该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既然违法性兼具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实害或者危险)的双重性质,那么,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益要从属于行为;在对法益概念的具体使用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存在一些实实在在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行为无价值论总体上呈现出与结果无价值论不同的理论面貌,而且最终导致两派在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度上都不相同。因此,分析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
简介:犯罪是和刑罚相对应的概念,合理的违法性论必定与能够充分发挥其效果的刑罚论相联系;离开对刑罚相关问题的认识,不可能清晰地揭示犯罪的本质。特殊预防和由费尔巴哈所首倡的消极一般预防都存在明显缺陷。积极一般预防论的主旨是通过指导公众的行为,确立公众对于规范的认同、尊重进而预防犯罪。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刑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基本行为准则的存在并最终保护法益,相应地,对刑罚的目的就不应当定位于通过威慑来阻止现实或者潜在的犯罪人和社会一般人今后不犯罪,而是要凸显规范的意义,引导公众按照行为规范行事,因而主张积极的、规范的一般预防,使犯罪论和刑罚论浑然一体、前后照应。肯定积极的一般预防论有助于准确认定中止犯、过失犯;同时,不会造成重刑化,不会无端限制个人行动自由。
简介:新行为无价值论无法形成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有效争点。行为在判断违法性方面较之于结果的独特性或优越性难以体现;单纯通过刑罚来维护规范,有失正当。判断不法需要考量主观要素的观点,无法起到威慑行为人进一步偏离规范进而产生保护法益的效果。行为规范违反说之价值判断所依据的基准与社会观念、社会行为准则等脱离不开干系。将罗克信意义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当作建构法益侵害导向说的实质工具,意图抗衡结果无价值论的做法,存在问题。新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差别,不在于在判断违法性问题上的事前或者事后的立场。新规范违反说的理论“基因”决定了其难以彻底“告别”伦理规范。刑法需借助多学科的知识以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工具,重新直面伦理规范二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