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存在许多隐形的税务问题,各国的税制差异为企业避税筹划留下很大空间。在近几年的稽查案例中,不仅关联交易存在较高的纳税风险,在非关联交易中,税务机关也开始注重审查交易实质,并调整相应的交易价格。信息不对称始终是征管过程中阻碍税务机关搜集信息、及时有效监测的最大障碍。实现信息同步与共享是打击国际避税、捍卫一国税基的当务之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与“金融账户信息主动交换共同申报标准”(CRS)的推进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指引。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也因此成为税法上的"帝王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在于控制和规范征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过去,税收法定原则没有在实践中得到足够尊重,呈现出税收法律供给不足、操作性不强、执行不严等问题。在本土语境下,应当澄清和走出广义的法律界定、保守的立法策略和改革的惟效率论等认识误区,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作为推动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突破口。落实路径应分三步走:一是从"无法"到"有法",在改革中全面加快税收法律化进程;二是从"有法"到"良法",提高立法质量,并在适当时机推动该原则入宪;三是从"良法"到"善治",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纳入法治框架,并在税收法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财政法定。
简介:在文明史的大视野下,国家形态的变迁与财税法的发展呈现出交相辉映的互动态势。从静态的角度看,财税法在不同国家形态下被赋予不同的功能、表现出不同特征;从动态的角度看,在国家和社会变迁的关键时期,财税理论与制度的变革又往往发挥着至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家转型的重要推手和先声。在封建国家中,税法几未产生,税收只是供养王室的"君主私财"。伴随着征税权的争夺,民主国家方得确立,税收也因私权兴起而被视为"公法之债",税法则主要表现为消极的控权法。在夜警国家向社会国家的转型中,税收观念在范围上延展至用税,立场也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财税法成为理财治国之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税收应当被理解为"公共财产",由此建构起合作、互动的新型财税文化。
简介:在各国预算体系中,“省”这一最高层级的地方预算单位承上启下,连结中央政府和省以下地方预算级次,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如果政府间税收竞争超过合理限度,就有可能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破坏利益分配公平,法律规制税收竞争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而法律规制路径的设计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亟需理论研究支持。就我国而言,省级预算单位交错充当四重截然不同的法律角色:既包括省以下税收分成规则的制定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政策的执行者、省内税收竞争正当与否的裁判者等基于权力的角色,又包括省际或部省县税收竞争的参与者这一源自权利的角色。法律规制税收竞争之所以可能,主要经由规范创制与行为限禁的复合路径,以系统规制发生机理迥异的省内、省际和部省县税收竞争。改进税收分成规则可以避免税收竞争过度,而限制或禁止有害税收竞争,则有助于维持税收竞争秩序。
简介:截至2013年底,中国企业年金的参保职工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的比重仅为8.50%,很难起到真正有效的补充作用。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1年)数据,从人力资源效应、节税效应和所有制效应等企业提供企业年金的激励因素着手,考察中国企业年金参保影响因素。结果显示:(1)人力资源效应得到验证,文化程度、工作年限、职称和职务与职工企业年金参保概率正相关;(2)节税效应没有得到验证,地方政府如果出台过比中央更优惠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该地职工参保概率反而更低;(3)所有制效应得到验证,国有企业的参保概率更高,干部和职工在参保方面更加公平。这表明:激励中国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市场因素是企业年金的人力资源效应,企业借企业年金吸引、激励、保留员工;主要非市场因素是所有制效应,国有企业借企业年金打破薪酬管制;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有待进一步考察。政府应考虑对企业年金覆盖率、缴费水平等进行更详尽的数量规制,并制定职工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