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卡特尔行为,其具有行为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一致性、行为目的的限制竞争性等特征。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合意要件、排除限制竞争、足以影响市场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四个方面。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例外要件需符合卡特尔的构成要件、符合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公益条款、行为符合法定类型并申请豁免或自动豁免。
简介: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简介:简要案情1994年4月至7月期间,盗窃犯罪嫌疑人杨某和陈某先后八次趁夜间,将从货物列车上窃得的沪产“双钱”牌各类型号的轮胎搬至吴某的住处藏匿。吴某每次都低价买进,转手高价卖出,从中牟利。以上八次被盗轮胎共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吴销赃后得款2万余元。1994年7月3日,吴某在销赃时被发现,但三犯罪嫌疑人均在逃。审理过程199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三犯罪嫌疑人向有关地区和单位发出了协查通报,又于同年12月6日立案侦查。此后曾多次组织力量抓捕,均未果。1996年3月3日,吴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5日公安机关以销赃罪将吴收容审查,同年6月又以销赃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捕部门基于吴某“应当明知”收购的轮胎是杨某等从火车上偷来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从有利于侦查的角度出发,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销赃罪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吴某“主观上明知是赃物”的证据不足,先后于1996年7月、9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改变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997年12月取保候审期满,而解除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始终未撤案,此案一直在继续侦查中。2001年6月,盗窃嫌疑人杨某被抓获归案。杨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