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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世界400多家跨国公司在我国抢滩登陆,以其雄厚的实力逐鹿中原,攻城略地。战争的硝烟也弥漫到了昆明,其中在昆明市首先竖起旗帜的“普尔斯玛特”,虽然后来被揭穿是“假洋鬼子”,但那先声夺人的威势,让该市尚显赢弱的本土零售企业败走麦城。随后,一些国际知名企业也在昆明登台亮相,并在市场运作的过程中脱颖而出,纷纷抢吃市场这块大“蛋糕”。

  • 标签: 限制竞争行为 外企 90年代中期 国际知名企业 市场运作 昆明市
  • 简介:摘要个体休闲体育行为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在不同的阶段中,个体遇到的限制因素是不同的。在对休闲限制理论的回顾和思考的基础上,结合休闲体育的行为特征,探讨休闲体育行为限制因素,提出休闲体育行为的五个发展阶段,四类限制因素的假设性理论框架。

  • 标签: 休闲体育 行为特征 限制因素
  • 简介:汉语修辞学史上的著名命题“修辞立其诚”提出了集“真、善、美”为一体的修辞理想,但是作为学术研究,我们还应该从言语行为的全过程去追问“修辞”为何难以“立其诚”.本文探讨了影响修辞之诚的种种言语行为要素构成的形义扭曲关系:1.言语形式本身构成的形义扭曲关系;2.发话主体的交际意图构成的形义扭曲关系;3.接受主体的解码心理构成的形义扭曲关系;4.不同语境系联构成的形义扭曲关系.我们只有在明晓了修辞的种种行为限制之后才有可能无限地接近或者捕捉到修辞之“诚”.

  • 标签: 修辞立其诚 言语行为 形义扭曲关系
  • 简介: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卡特尔行为,其具有行为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一致性、行为目的的限制竞争性等特征。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合意要件、排除限制竞争、足以影响市场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四个方面。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例外要件需符合卡特尔的构成要件、符合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公益条款、行为符合法定类型并申请豁免或自动豁免。

  • 标签: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例外
  • 简介: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改革基金销售收费模式,降低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综合费率。新规加强了对投资者行为的管理,特别规定,对基金短期持有者将收取一定的赎回费,限制短期投机行为。此前,部分投资人将基金作为投机品种进行频繁申购赎回,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影响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损害了基金长期投资人的利益。对此,新规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

  • 标签: 基金管理人 投机行为 短期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机构投资人 投资者行为
  • 简介:对集会游行等群体聚众行为施以场所限制是发达国家以法律规范集体行动的重要方式之一。集会游行的场所限制大致分为公物使用限制、禁制区限制和私人场所限制三种。公物使用限制主要集中于"公共用物"和"营造物用物"使用限制两个方面,"公共用物"对集会游行的限制较少,而使用"营造物用物"举行集会游行则应以不对该营造物本身功能使用造成较大妨碍为限。禁制区之于集会游行的限制,除特殊情况外,乃属绝对禁止性限制。私人场所也可绝对禁止集会游行的举行,但对于那些具备"准公共场所"性质的私人场所,仍涉及如何平衡私人财产权与公民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限制聚众群体行为的法治经验对于我国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具有现实意义。

  • 标签: 群体聚众行为 集会游行 群体性事件 场所限制
  • 简介:从市场经济入手,以说明政府抓机构改革的必要性,提出市场经济的本质———自由竞争应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切入点,结合中国加入WTO的背景,阐述政府机构改革所应具备的理念,从容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标签: 市场经济 政府机构改革 限制竞争 自由竞争
  • 简介:或离婚后协商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姓名,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发生争执的,法院应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

  • 标签: 变更姓名 姓名应 子女意见
  • 简介:或离婚后协商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姓名,变更姓名应征求限制行为能力子女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发生争执的

  • 标签: 变更姓名 姓名应 子女意见
  • 简介:公权机关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具有必然性,我国惯称的"行政垄断"概念无法准确概括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与范围。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转型国家与欧美国家反垄断法呈现了不同的模式:前者多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且态度严厉;后者则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术语解释的方式将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且设置较多的豁免规则。我国《反垄断法》虽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规制,但呈现范围狭窄、内容模糊等不足。

  • 标签: 公权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规制模式
  • 简介:对于消费纠纷中过度维权行为的构罪问题,应采取适度扩张的态度,以媒体曝光为要挟手段向商家索要巨额赔偿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对于债务纠纷中的过度维权行为,应在充分考虑其特殊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合理限制的态度,除了以非法手段为要挟实现衍生债权的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外,对于以非法手段为要挟实现原始债权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因民间纠纷产生了精神损害的,行为人以非法手段为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即使可以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应严格限制其入罪标准。

  • 标签: 敲诈勒索 过度维权 扩张与限制 界限区分
  • 简介:在行政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有利于节约各方当事人成本等要求支配下,并借鉴发达行政法治国家相关经验,在学理上明确行政主体对自身所作有瑕疵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是妥当的,在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化是可行的;由于受信赖保护、法秩序稳定性原则的限制,行政主体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认为利益衡量的方法是解决因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社会公益与个体私益矛盾的有效途径,并具体分析了三种典型的行政行为撤销权行使情况。

  • 标签: 撤销权 信赖保护 利量衡量 法秩序稳定
  • 简介:机动车限行本质是对机动车的使用权作出的限制。公民财产权限制的理由是公共利益,机动车限行是出于防污治堵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按照对公民财产权限制程度不同的标准,财产权限制的类型可分为公益征收、准征收、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按尾号每周限行一天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单双号限行则构成准征收。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是法律保留的事项,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

  • 标签: 公共利益准征收 社会义务 法律保留
  • 简介: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包括"撤变一般禁止"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路径包括设定有权"撤变"期间、程序同一、利害关系人同意以及"撤变"范围、主体、方式等方面。为践行法的安定性、信赖利益保护、控权等先进理念,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等应做针对性调整。

  • 标签: “撤变”限制 “撤变”一般禁止 禁止不利变更 路径 制度完善
  • 简介:简要案情1994年4月至7月期间,盗窃犯罪嫌疑人杨某和陈某先后八次趁夜间,将从货物列车上窃得的沪产“双钱”牌各类型号的轮胎搬至吴某的住处藏匿。吴某每次都低价买进,转手高价卖出,从中牟利。以上八次被盗轮胎共价值人民币5.6万余元,吴销赃后得款2万余元。1994年7月3日,吴某在销赃时被发现,但三犯罪嫌疑人均在逃。审理过程199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三犯罪嫌疑人向有关地区和单位发出了协查通报,又于同年12月6日立案侦查。此后曾多次组织力量抓捕,均未果。1996年3月3日,吴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5日公安机关以销赃罪将吴收容审查,同年6月又以销赃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审查批捕部门基于吴某“应当明知”收购的轮胎是杨某等从火车上偷来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从有利于侦查的角度出发,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以销赃罪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吴某“主观上明知是赃物”的证据不足,先后于1996年7月、9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改变逮捕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997年12月取保候审期满,而解除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始终未撤案,此案一直在继续侦查中。2001年6月,盗窃嫌疑人杨某被抓获归案。杨证实“...

  • 标签: 不受追诉 吴某行为 应否追诉
  • 简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垄断(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企业与国家利益。本文分析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垄断的具体表现、危害、原因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反垄断法应从知识产权滥用的禁止,外资并购的申报、审批、登记和审查制度,重要行业集中度的定期评估制度,独立调查机构的设置以及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问题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的立法构想。

  • 标签: 反垄断法 跨国公司 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