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违法经营者的赔偿额如何确定?2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被侵害的经营者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双方当事人能否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调解?3、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如何处理?4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停止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如何处罚?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说
简介:一、不当销售行为的界定不当销售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在经营商品过程中,除商品自身品质状况和市场交易的客观条件影响之外,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或策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销售商品的行为,简而言之,不当销售就是指违反商业信誉和道德进行销售的行为.不当销售行为所涉范围之广泛、情况之复杂,且随着竞争的发展还可能出现新的形式,因此,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来探讨之.狭义上的不当销售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指商品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排挤同类竞争对手为目的,独自攫取经营成果的行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竞争会更激烈,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不惜暂时亏本将商品价格降到成本价以下,使竞争对手难以应对,被迫倒闭或退出市场,经营者便可独霸或操纵市场,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更有甚者,在垄断市场之后又再次抬价,坑害广大消费者.因此,对不当销售行为进行分析和规制,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资源在数字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争夺的重要资源,这导致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频发。但是,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数据抓取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存在一般条款规定过于宽泛、“兜底条款”标准模糊等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强调竞争关系的认定前提问题以及竞争损害标准不一等现象。针对上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细化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适用范围、淡化竞争关系作为认定前提以及明确竞争损害认定标准的建议,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