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法律事实形成过程是司法过程弱点所在。法律事实形成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由生活事实通过证据和证明规则过滤,形成案件事实;二是案件事实经过实体法规范裁剪、组合後形成法律事实,其中有实体法规范作用。法律事实形成过程涉及到很多判断因素,具有一定主观性。法律事实形成过程客观化包括两个方面,即心证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

  • 标签: 生活事实 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
  • 简介:在商业诋毁案件,虚伪事实含义应扩大解释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信息及信息表达。认定虚伪事实应区分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考虑新兴市场发展现状正确认知判断依据,审视维权现实状况确定恰当证明方向,综合考量信息与商誉相关度、接受主体范围、侵害威胁程度等要素。

  • 标签: 商业诋毁 虚伪事实 司法判定 考量要素
  • 简介:事实收养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收养要件,在法律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上有所欠缺收养.事实收养由于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而广泛存在,同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法律效力难以确定.在事实收养法律效力上,可以分为无效和有效两种类型.在事实收养瑕疵解决路径上,应当放宽收养条件,认可共同生活5年以上事实收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类似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效力,并赋予法院对事实收养效力司法审查权力.

  • 标签: 事实收养 效力 儿童利益 收养条件 解决路径
  • 简介:虽然各国法在立法层面上普遍实行登记婚单一主义,但面对现实中广泛存在事实婚时,却倍显苍白无力。我国2001年《婚姻法》有感于此,转而有限制地承认事实婚,充分反映了立法者重视社会生活实际情况务实态度。然而,原来法学理论上对于事实积累有嫌亏欠,本文尝试作些梳理,以就教贤达。

  • 标签: 事实婚 立法 《婚姻法》 结婚登记 婚姻关系 法律效力
  • 简介:一、故意故意是指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认识或预见。通过此种认识,到达自己意图要实施行为是不被允许、是违法认识,进而期待行为人对其加以放弃。尽管如此,仍旧实施了违法行为,发生了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时,便成立故意犯。故意,始终是指此种事实认识,进而与自己意图要实施行为是违法意识或认识相区别。违法性认识,只要其形成是可能即可。现实上存在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犯成立要件见解,实际上是不存在。当然,在学说上,存在严格故意说,主张违

  • 标签: 事实错误 故意事实
  • 简介:<正>自然科学探究自然界齐一性,目的是要形成具有客观普遍性事实判断和定律,社会科学则以价值为对象。——艾德尔班法律及命令都同样区别于对事实陈述,从而属于同样逻辑范畴。——哈耶克契约成立,既然构成法律生活秩序之一部分,则价值意义之充盈于契约文字之内,乃属无可避免。——邱聪智

  • 标签: 法律行为 成立要件 价值判断 事实判断 意思表示 立法者
  • 简介: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独有的法律制度,它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前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后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履行担保。

  • 标签: 预期违约制度 受害方 法律救济 行期 法国民法典 不安抗辩权
  • 简介:互联网金融犯罪由于兼具犯罪主体智能性、犯罪手段隐蔽性以及犯罪后果严重性等特质而成为当下刑事司法裁判痛点。囿于刑法稳定性,单纯依靠法律规范完善与细致显然不能满足紧迫而复杂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在刑法膨胀化被饱为诟病的当下,从事实角度去解决互联网金融犯罪裁判建构,能够为理论界与司法实践提供另一个视角,对理性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有所裨益。

  • 标签: 互联网 金融犯罪 规范 事实
  • 简介:事实性与有效性"是哈贝马斯法哲学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所要处理核心问题。在扬弃罗尔斯《正义论》研究偏重"规范性"而缺乏"事实性"、卢曼系统论缺乏"规范性"而偏重"事实性"不足后,哈贝马斯提出以"沟通理性"为核心"沟通行动"弥合二者之间断裂。通过仔细考察哈贝马斯语言哲学基础,分析"事实性与有效性"何以成为哈贝马斯核心关切,进而揭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双重张力。

  • 标签: 有效性 事实性 沟通行动论
  • 简介:事实契约关系肖厚国,邵济刚根据当代合同法理论,契约不再被完全视为当事人间自由选择结果,当事人意志所起作用已不象传统理论所设想那么大了,合同关系大部分内容可以直接来源于习惯、公平观念和政策,而不是被局限在合同所明示或暗示内容之中①。因...

  • 标签: 契约关系 意思表示 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行为 公共事业 当事人
  • 简介:证明责任理论是因“事实真伪不明”这一认知情形处理而产生理论建构,“真伪不明”是一种诉讼客观存在对案件事实认知状态。真伪不明情形及证明责任裁判方法有其独立存在意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立基于“事实真伪不明”命题,而绝非抛弃了该命题。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虽然存在制度互动关系,但依证明标准裁判方法不可能消灭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我国司法实践实际存在“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真伪不明命题讨论有助于对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深化理解和制度落实。

  • 标签: 事实真伪不明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裁判方法
  • 简介:通过对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属下企业在对外担保中出具承诺函、证明函行政事实行为分析,现代行政管理存在规范新型行政行为、完善行政救济途径必要性和迫切性.

  • 标签: 承诺函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救济
  • 简介:由于服务型政府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充斥着大量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手段予以救济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限度之内.

  • 标签: 行政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判决 有限性
  • 简介:被告人:秦某、王某、李某均系某职业中学校学生;被害人:杨某、牟某、雷某均系某校高中部学生。2001年4月某周日下午,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向某中学住读部返校中学生抢钱,遂在AB公路段守候,4时许拦住杨某以语言相威胁,抢走其现金人民币80余元;稍时,三被告人在该路段逗留时遇被害人牟某,遂拦住并以语言威胁,搜身方式抢走其现金人民币80元及IC卡一张;不多时。又拦住经过学生雷某,以殴打相威胁,抢走其现金40元及英语书一本等。三被告人将所得现金分赃后挥霍耗用。秦某在被抓获当日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立功表现。

  • 标签: 事实认定 2001年4月 适用 量刑 抢劫 被告人
  • 简介:行为人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在无罪过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盗窃行为持续状态,明知是他人并未放弃所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上交;按照刑法抽象事实错误理论,应认定为侵占罪。

  • 标签: 侵占罪 盗窃罪 抽象事实错误
  • 简介:在传统案件事实构造研究,往往将原始事实与生活事实,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混为一谈。为求清晰展示案件事实内部结构及发展演变过程,将案件事实视为从历史维度原始事实、一般经验世界生活事实、进入法律视界法律事实到最终定案根据裁判事实更具说服力。另外,在构造案件事实过程事实模型总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运用,它起着连接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重要中介作用。

  • 标签: 原始事实 生活事实 法律事实 裁判事实 事实模型
  • 简介:我国刑法诽谤罪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不同在于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笔者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出发,采取德日三阶层理论分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一规定蕴含意义:第一,在保护法益上,我国刑法只保护外部、真实、应得名誉;第二,构成要件层次,事实与意见区分,意见纵使尖酸刻薄也不在诽谤罪规范范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陈述事实不实、虚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此有故意;第三,在违法性阶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规定排除合理利益利用条款适用,更加明确;第四,在证明责任上,和我国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不同,诽谤罪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陈述事实不实、虚伪,而且行为人具有故意,按照一般刑事证明要求,自诉人或者公诉人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 标签: 诽谤罪 名誉 捏造事实 证明责任
  • 简介:审判活动,事实问题是据以作出裁决基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赖于法官运用证据进行推理和论证能力,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鲜有对这一司法证明过程关注,审判人员对证据推理能力多源于长期实践。司法证明作为具有高度实务操作性认知方法,其运用良窳,已实际影响个案之公正裁判。为改善及斧正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案件事实认定之歧异、迭经发回改判问题,本文通过运用逻辑学知识,借鉴威格摩尔图示法,提出法官在认定事实应遵循思维路径,并用图示方法将抽象性、个体性思维方式表现出来,引导法官实现内心确信同时,亦达到使理性思维客观化,便于纠错与反思,避免思维误区和逻辑错误目的。

  • 标签: 事实认定 司法证明 法律逻辑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和违约金调整抗辩在法官释明问题上作出了迥异规定,这使得明确法官应否对民事实体抗辩进行释明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研究该问题逻辑起点在于民事实体抗辩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二元界分。效力形式不同是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根本区别,对于两者类型化分析能够引导法官正确判断当事人民事实体抗辩具体类型。建基于法官在能否对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主动援引问题上不同,法官应依职权对事实抗辩进行释明以防裁判突袭,不应对权利抗辩进行积极释明,但应当在当事人已经提出权利抗辩构成要件事实时进行消极释明。

  • 标签: 民事实体抗辩 事实抗辩 权利抗辩 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