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朱子四书学的形成似乎已经形成某种结论,但事实上其中重要关节仍值得重新讨论。朱子四书学的形成贯穿其毕生,大致可分为启蒙期、准备期、形成期、成熟期和完善期五个阶段,期间朱子对四书的注释刊刻既齐头并进又分合有度,或各书单刻,或《学庸章句》合刻,或《论孟集注》合刻,应特别注意的是朱子并未合刻《四书集注》。至于《四书或问》,虽编为一帙而实包含丁酉1177年《论孟或问》与晚年《学庸或问》两个不同时期、层次的著作,不可视而为一。《论孟精义》为系列著作,先后有癸未1163年《论语要义》(庚辰1160年《孟子集解》)、壬辰1172年《论孟精义》(《论孟集义》)、庚子1180年《语孟要义》三个不同版本,壬辰《精义》、《集义》仅是名称之别,但与庚子《要义》存在内容差别,不可混淆前后《要义》,亦不可视壬辰《集义》在庚子《要义》后。今流传通行本《论孟精义》似为壬辰前后之盗本。准确把握朱子四书学的形成,对朱子四书学的理解具有基础性意义。
简介:儒家礼法合一论的真义是对“善法”的追求,对“恶法”的否定,因为善法体现了儒家的道德精神,反映了一种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而恶法则是反人道的。墨家强调“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其真实的意思是不道德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与儒家的礼法合一论有相似之处,法家主张“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从而否定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和价值根据,今天,我们在立法中贯彻道德的法律化取向需要谨慎从事:一是注意把那些体现时代精神,合乎社会潮流的道德予以法律化,不能把落伍于时代的道德法律化,二是切忌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必须认识到,应该法律化的道德只是“底线道德”,而高层次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