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问题探析与完善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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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课题研究的相关背景入手,首先详细的阐述了洗钱犯罪的概念,接着详细的研究了我国反洗钱的现状,最后重点的提出了我国洗钱罪刑法规范的立法完善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完善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relevant background of subject research, first detailed expounds the concept of money laundering, then detailed study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money laundering, finally the focus of the proposed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standard money laundering crime legislation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money laundering crime; Money laundering; perfect一、前言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特别是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各种犯罪活动也随之派生,洗钱犯罪便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西方国家的毒品犯罪由来已久,并在20世纪初形成了有组织的庞大犯罪组织,取得了巨额的非法收益。但是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犯罪人为了使这些非法收益合法化而采取了一系列方法将其进行清洗,洗钱犯罪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20世纪20年代,"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首先出现在美国,并于70年代被广泛运用到法律范畴,业界将其定义为:"特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使其行为合法化的行为。"洗钱活动本是分散的、无组织的隐蔽的犯罪收益活动。但经过多年的发展,洗钱手段日趋先进和隐蔽,并形成了严密的运转体系。面对洗钱活动愈来愈专业化、组织化,现代的发洗钱斗争也就充满了困难和不确定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基本实现全球流通,形成了经济无边界化的环境。加入WTO以来,十年保护期已经过去,中国开放程度必然加深。与世界日益频繁的贸易往来,给我国带来了发展的机遇的同时,也必然带了境内外洗钱犯罪的挑战,要做到趋利避害,就要求我国在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上做出更加有效的措施。

我国《反洗钱法》已经出台,在这部法律中架构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反洗钱防控体系的贯彻执行下,我国洗钱犯罪将会得到有效控制。但我国相关方面的刑事立法尚不完善,只有建立了与《反洗钱法》有效对接的刑事立法,才能最大限度的扼杀洗钱犯罪的生存空间。

二、洗钱犯罪的概念及反洗钱现状

(一)洗钱犯罪概念我国的《刑法》中对洗钱的描述是:"明明知道这是一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走私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提供资本账户;2)财产援助会转换为现金、金融债券、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让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基金转让;4)协助将资金转移到境外;5)以其他方法, 隐瞒犯罪所得到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和性质的。

(二)我国洗钱现状当前我国洗钱犯罪存在现状:一是洗钱犯罪发生率居高不下。国内有权威媒体报道说:"我国年度清洗出境的黑钱2000亿美元,包括走私洗钱收入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超过洗钱是500亿元人民币,其余的都是一些企业和一些私人企业将收入转移到海外".外国学者从规模方面也对我国洗钱活动进行了研究。1998年,澳大利亚学者约翰o沃克运用宏观经济学理论,以及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资料数据库,提出了经济学模型,根据这个模型可以计算洗钱金额,他通过这个模型评估了200多个国家的洗钱活动。根据他的结论,全球每年约有2.85万亿美元黑钱产生,美国以每年约1.32万亿美元排全球第一位,占全球的46%.中国每年约产生1313.6亿美元的黑钱,排全球第四位,占全球的4.6%.沃克认为,洗钱犯罪分为两类,一是该国产生的需要清洗的黑钱金额,二是在该国实际清洗的黑钱金额,因为同一笔黑钱可能会经过多个国家进行清洗。但根据实际清洗的黑钱金额,美国以每年实际清洗5.28万亿美元仍排名第一,我国排名第五,每年大约有945.8亿美元的黑钱在我国完成清洗。

二是定罪少。我国自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以来,迄今为止被判定洗钱罪的只有20起,共有50多个自然人被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第一起"洗钱罪"案件发生在2004年,竟然是在洗钱罪立法的八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外发布的《反洗钱报告》披露了五大典型洗钱案:"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海南九家企业洗钱案"、"海南3.12李奎德地下钱庄案"、"山东金权在地下钱庄案"、"浙江8.27赌资洗钱案".上述五个案例共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人民币,然而仅有"广州汪照洗钱犯罪案"以洗钱罪定案。而被查出的显示数据与我国每年实际流失的国有资产以及外流资本数额极不平衡;与我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极不平衡;与我国现有的七大上游犯罪的案件数量也极不平衡。著名金融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针对我国反洗钱上述现状分析到,洗钱犯罪是高暗数犯罪,也就是说,在实际生活中的发案率很高,但由于洗钱犯罪本身的隐蔽性和专业性,使得其被发现、被证实、最终被定罪的机会比较低。

三、反洗钱刑事法律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经历十多年不断完善和发展,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了,但是仍有诸多问题存在。实际上,我国洗钱犯罪的司法状况与执法状况就明显不平衡,二者的比较就说明了我国洗钱犯罪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就有了 "洗钱罪"的明确规定,但截止到2010年底,十三年期间一共被判定"洗钱罪"的才20多例,涉及50多个自然人;然而,仅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侦察机关成功破获的洗钱案件就多达554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295亿元。据此,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的问题就不言而喻了,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洗钱犯罪立法尚未完全独立化我国刑法典第191条的所规定的行为被称为"洗钱罪",似乎表明洗钱犯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然而,自1988年的《联合国禁毒公约》以来,所有反洗钱公约所规定的包括三大类洗钱犯罪行为:(1)转换、、转让犯罪所得(为了隐藏或者掩盖非法来源的财产,或者为了帮助任何参与这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2)隐藏、隐瞒犯罪所得(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3)占有、获取、使用犯罪所得。在我们国家,这些洗钱犯罪并不是单一包含在 "洗钱罪",也就是说,洗钱罪需要与其他罪名共同来包含洗钱犯罪行为。

由于洗钱犯罪规定的不独立,造成了公众对"洗钱罪"的误解,认为"洗钱罪"就是洗钱犯罪,没有形成对另外两种洗钱犯罪的正确认识;而且,没有意识到洗钱犯罪作为整体的社会危害性,使公众疏忽了对洗钱的警惕与防范。

(二)洗钱行为并未完全被犯罪化如上文所述,国际上公认的洗钱犯罪包含了转换、掩饰、占有等三大类行为, 然而自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以来,我国刑法一直没有对获取、占有、使用非法所得这一大类洗钱行为予以明确规定。通常认为,一个典型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放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从这一完整的洗钱阶段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主要针对洗钱中的第一阶段的是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主要针对第二阶段的是第312条和第349条,但对于第三阶段则没有予以明确规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洗钱行为都纳入犯罪范畴。国内已有学者针对此问题提出了不少重要的建议,并且在立法过程中也有代表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但这一问题到目前迟迟没有得到解决。

正是洗钱行为尚未被完全犯罪化、洗钱犯罪也不是完全独立等原因,现实中公众对于洗钱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特别是对洗钱类型的认知。作为专业人士,有部分人依然忽略了洗钱行为本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仅仅将洗钱行为看做是追索其上游犯罪的线索,并没有使洗钱犯罪作为独立、严重犯罪的意识。

四、我国洗钱罪刑法规范的立法完善

(一)将洗钱犯罪立法系统化、独立化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中早就有了专门打击洗钱犯罪的规定,虽然鉴于我国基本国情等原因,洗钱犯罪的规定不宜设置在反洗钱法中,再出台单行刑法也是不切实际的;但我国完全可以顺应国际反洗钱法立法趋势,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将刑法中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集中化。

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并不集中,都分散在不同章节,还有一些散落在不同类罪之下,这既无法彰显出洗钱犯罪的共同个性,也使洗钱罪的危害性被忽略,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反洗钱打击力度的弱化。因此,将洗钱犯罪设置在相同类罪之下是很有必要的,不仅能显示其共性,还能强化打击反洗钱的意识与力度。据此,本文有一个大胆的设想:设置一个条文,使其包含刑法第191条、第312条和第349条的内容,并且,其中每一款规定一类洗钱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独立类别的犯罪,洗钱行为虽然也对司法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其体现在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属于巨大社会的危害性,所以,本文另一条建议:在刑法第191条第1款之后应加上刑法第312条、第349条所规定的内容,"洗钱罪"的罪状更加完善。

(二)扩大洗钱犯罪的客观要件如前文所述,洗钱行为有三个构成阶段——放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而且国际反洗钱公约大都将这三个阶段的洗钱行为予以定罪化处理,中国作为公约的成员国也就更应该将洗钱行为三个阶段的行为都纳入犯罪的范畴。

所以,刑法中应当增设一个条款——刑法第191条的第4款,将其罪状拟定为:"在得到财产时,明知其为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获取、占有或使用。"这么一来,第三阶段——融合阶段的洗钱行为也是犯罪,加强洗钱犯罪执行;因此,使我们国家所规定的与洗钱公约有关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还能够认真履行我国应承担的公约义务。

五、结语在对我国洗钱犯罪的研究中,对国内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和借鉴仍是研究的重要领域,对我国洗钱犯罪实际情况的研究凤毛菱角,而且大部分研究都是对刑法学的注释出发,来阐释洗钱罪,而本文就是在本土语境下对洗钱犯罪进行了考察,并分析我国反洗钱的现状,立足于我国国情,对我国刑法规范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1]徐萍。关于反洗钱立法的思考。东北师范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43 [2]邵沙平。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蔡清祥。刑事经济犯罪之研究——防止洗钱之探讨。法学家,2009(3):27 [4]陈东升。洗钱犯罪及抗制对策略。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02(6):57 [5]李军。中图反洗钱雷霆出击。法律服务时报,2003,(59):23 [6]张东辉。拍卖行渐成洗钱"沃土".香港文汇报,2004-01~29 [7]段启俊,刘芬。网络洗钱犯罪的立法完善。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40 [8]李成福。论沈钱罪的若干问题。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