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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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第108条规定的只是明示预期违约而没有规定默示预期违约(见刘凯湘、聂孝红《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关键词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