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论是对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务的视角而言,违约责任都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而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又取决于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向来有不同之看法,而且在合同起草的过程中争论也非常激烈,当前学说上通说认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系无过失责任或者说是严格责任。有鉴于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也决定着交易中所产生之风险的负担问题,对于当事人双方利益至巨。本文详细考察了合同法上各种有名合同的具体归责原则,从而最终得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文章认为在契约自由原则或者说私法自治原则下,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形式之违约责任、交易中的风险如何分配等问题均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官则应当通过解释当事人之合同探求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而加以确定,在确实无法探明当事人之意思时法律则应当依据不同之合同而模拟当事人通常所有之意思而加以规范,而不是整齐划一地加以规范,否则必将抑制交易之多样性。
简介:<正>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在个体自由不断扩大的同时,社会"组织化"特征也愈加明显,监督、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深度也越来越强,监管关系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生活领域不可不重视的关系。传统刑法学在严格、机械地遵守"个人责任"的前提下,偏重于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忽视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自工业社会以来,分工日益扩大、组织化特征日益显著,工业灾害未见减少,不可知、不可控的新型风险也不断涌现,而组织内的监督者、管理者却依附于复杂的组织关系躲避责任的追究,形成了"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现象。监督责任、管理责任就是要解决根据什么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追究监督者、管理者责任的问题。刑法上的监督、管理责任,是指监督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监督、管理义务而造成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监督责任中,总是存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他们之间具有监督与被监督、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威胁的直接责任人是被监督者,但由于监督者在此过程中懈怠了监督义务,因此也应该对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承担刑事责任。在管理责任中,总是存在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他们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可以包括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