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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个结果
  • 简介: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方式包括,通过法律确认社会主体经济权利、通过法律保障社会民众经济权力,以及通过法律将宏观调控权力予以分解。其中,"通过法律将宏观调控权力予以分解,并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共同作用,实现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法律控制",是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的主要方式。要使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主要方式得以实现,有必要在通过法律将宏观调控权力分解为三种"基本宏观调控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然后分别对这三种"基本宏观调控权力"的设定、行使以及违法责任追究予以法律控制,从而具体实现对这三种"基本宏观调控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法律控制。

  • 标签: 经济法 宏观调控权 控制 方式
  • 简介:《行政强制法》第44条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使实践中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陷入困境,与实践中拆除违法建筑的社会需求以及遏制违法建筑蔓延的要求产生矛盾。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在建违法建筑进行快速查处、快速拆除。法律应当对公民个体利益予以保护的同时,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因此,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就应当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积极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 标签: 行政强制法 拆除违法建筑 行政权 有效行使
  • 简介:<正>在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10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强化婚姻登记管理,认真查处违法婚姻,保证《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湖北省咸宁、通山两市县采取有力措施对1981年至1990年4月的婚姻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加强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取得了一定成效。现根据笔者的调查,将咸宁、通山两市县的具体做法报告如下:

  • 标签: 违法婚姻 婚姻法 管理工作 婚姻家庭 婚姻登记 湖北省
  • 简介:解决正犯、共犯的违法关系问题,应分两个步骤:首先合理界定共犯从属性的不同层次,继而在其基础上以共犯的处罚根据论厘定正犯、共犯之间的违法关系。共犯从属性可分为'作为必要条件的从属性'以及'作为连带作用的从属性'。正犯、共犯之间的违法具有连带性,两者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不存在一个合法,另一个违法

  • 标签: 正犯 共犯 共犯从属性 共犯的处罚根据 违法连带性
  • 简介: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以检察监督为主的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模式,使我国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突破。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为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设计上要解决好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违法侦查行为投诉主体、受理条件、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调查处理方式、侦查机关自我审查程序、违法侦查行为的处置等。

  • 标签: 违法侦查行为 投诉 处理机制 检察监督
  • 简介:<正>一、引子合理原则和当然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中最为基本的分析方法。其中,合理原则被认为具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好处,能够比较灵活地处理立法中不曾预料到的问题。在早期美国的反垄断法审判中,由于谢尔曼法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反垄断法的执行遇到了来自立法的障碍,但通过合理原则的创立,

  • 标签: 合理原则 违法原则 搭售 反垄断法 芝加哥学派 限制竞争行为
  • 简介:职务犯罪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障碍,是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主管基层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按照市检察院、区委的要求,我在执着追求惩处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也为职务犯罪的“前赴后继”深感扼腕叹息,同时也引发一些思考。上海社保基金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 标签: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违法犯罪 监督制约 公权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原因
  • 简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文试从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分析入手,把对业主委员会的登记行为定性为以观念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从可诉行政行为的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上得出这种登记行为的不可诉性,业主委员会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标签: 南阳市 幸福小区业主委员会 房产管理局 违法登记案 结果标准 必要性标准
  • 简介:刑民交叉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案件,除了案件事实本身的疑难复杂、前置性立法不足及执法不力外,刑法学理论的误导也难辞其咎。风险刑法观倡导预防的早期化、外围化、直接化和全面性,刑法反制理论、以刑制罪思想,冲击着由罪生刑的罪刑关系以及刑法保障法、制裁法和事后法的地位。其实,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是由民事的侵权或违约、行政违法亦或经济领域的不法行为演变而来,因此,需要从“二次性违法”理论切入确认违法性质和违法程度。只有当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才可能构成犯罪,而刑法介入的必要条件只能是前置法管控失灵。

  • 标签: 二次性违法理论 刑民交叉案件 刑事违法性 风险刑法观
  • 简介:由于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限制委托代理人范围的规定,导致超出该范围的委托成为"违法公民代理"。在否定委托行为法律效力时,基于委托代理制度的功能及程序安定要求等多种因素考虑,应当肯定后续诉讼行为的效力。为防止"违法公民代理"发生,应对判断委托代理人资格至关重要的"近亲属"标准予以明确化,并通过配套机制,促使相关人员配合法院完成对委托代理人资格的审查。

  • 标签: 委托代理 公民代理 诉讼效果
  • 简介:关于共同犯罪在什么方面具有共同性这一涉及共犯的根本问题,理论上存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通说主张(部分)犯罪共同说,即认为共同犯罪本质上是数人'共犯一罪'(罪名同一性说或者罪名从属性说)。但该说存在着无视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客观归责、不当限缩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有违责任主义以及造成定罪和科刑的分离等诸多问题。从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客观归责问题和责任个别作用的原理出发,只要各参与人之间具有行为的共同或者违法事实的共同,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参与人的责任内容予以定罪处罚。所以,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数人共犯数罪'(罪名独立性说)。

  • 标签: 共同犯罪本质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因果共犯论 责任个别作用
  • 简介: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2日公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公务员以及国企相关人员家属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或入股煤矿、瞒报事故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配偶子女入股可开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招标中为亲友谋私重者开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情节严重开除。

  • 标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 监察部 生产监管 国家公务员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这次集中教育整顿中,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的违纪行为,自己主动检查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不予处分;对自己不主动检查纠正,甚至隐瞒、掩盖的;对高检院明令禁止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对限期纠正而拒不改正的,要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从严处理。

  • 标签: 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暂行规定 开除处分 失职
  • 简介:依法行政原则可以保护信赖利益,但与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存在差异。在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确认行政上的信赖利益,并确认私人的信赖利益可转化为公共利益,突破了情势判决原本仅适用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局限。但在信赖利益的赔偿上,法院将信赖利益等同于既得权的损失,也在无形中使信赖利益的规范价值丧失殆尽。法院在做出情势判决时,一方面应当遵守“重大损失”的适用要件,另一方面也应把握信赖利益的特殊性,给予充分的保护。

  • 标签: 信赖利益 依法行政原则 情势判决 利益衡量 既得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