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们可以凭理智或直觉做出决定。但是,一定要根据这一决定的性质,明确了解并正确估计一个决定背后的风险。近年来,人们急切地呼吁企业家和经理人应勇于承担风险。对许多人来说,有开拓精神、有创新能力、有远见、敢于承担风险、有活力的人,是发展新经济的驱动力。在此方面,欧洲也落后于美国和亚洲一些新兴国家,这些愿意承担风险的人似乎就是促进全世界企业发展的尚方宝剑。但是,人们到底在呼吁什么?企业家和经理人真的愿意承担责任吗?如果他们愿意的话,他们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家和经理人,是合格的还是不合格的?他们是那些显示自己能够成功地渡过两三次危机的人,或者是那些破了产的人,或者是在出现难以
简介:保障主人翁地位 承担主人翁责任詹毅最近,福建省总工会调查组在全省进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问题的调查研究。调查资料表明,虽然许多地方和单位采取各种措施,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并取得一定成绩,积累一定经验.但从总体来看.差距仍然很大。...
简介: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根据是代理权。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既构成无权代理。在实际生活中,无权代理经常发生,其情形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无权代理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表现出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所为之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被代理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表见代理的本质虽是无权代理,但其独特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所为之代理,其结果却由“表见”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阅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代理人本身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超越权限进行代理行为,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表在我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阅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文主要介绍实践中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行为如何辩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