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或许是由于东亚在国际政治中的分量越来越重,在国际关系理论(IR)中对亚洲研究的区别性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亚洲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不仅在理论上Hui,2005;Johnston,1995,2007;Kang,2007,2010a;Kim,2008;ZhangandZhang,2010)得以丰富,而且从研究结果上来看,最新的调查研究数据对原有在现代北大西洋国家(Archarya,2003/4;Kang,2003,2003/4,2010a)中建立的理论发起了挑战.其中的一个讨论热点便是"持久和平",它根植于东亚均享、无战的儒家理念之中,直到鸦片战争(1839-1842年)(MoonandSuh,2007)西方大规模的人侵之前.
简介:西嶋定生是著名的东洋史学家,东京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与京都学派的谷川道雄都是学界巨擘。一个研究秦汉史,一个研究中古史,基本的方法都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史观,然而都没有局限于教条,开出了一条自己的新路。西嶋先生早期囿于历史分期的讨论,有着教条化的倾向,但在与京都学派的论战中,不断修正,开始着力于战国以讫,秦汉大一统帝国的构建,帝国权力与一般民众的关系的讨论,帝国与四夷所结合产生的东亚世界,以及背后作为理论支撑的儒教国教化的问题。主要观点见于《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等一系列论文、专著。它的基本观点最后都被汇集于《白话秦汉史》,〔U该书深入浅出,使人得以一窥先生学术的大概,实在是不可多得的好书。
简介:应否采用审批制的规制手段是网约车行业监管的热门议题,该争议的症结源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具体而言,经济学与传统法学理论对审批制功能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学主张行政审批(或者说准入控制),最主要的功能应该是解决资源无法最优配置的问题;但法学理论更加关注行政审批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强调其防范危险的功能。而争议无法调和的深层原因是审批制具有难以忽视的负面影响,它扭曲市场机制、诱发"权力寻租"、增加行政成本,对经济学追求的"效率最大化"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支持者从维护客运安全、维持现有交通秩序和防止垄断等方面维护审批制的合理性,但却忽视了其成本收益的不匹配性。因此,将网约车行业从审批制中解放,转而寻求更为高效、低成本的规制手段,才是扶持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简介:P2P网贷平台犯罪不等于P2P非法集资犯罪,前者外延大于后者。根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P2P网贷平台可定性为类金融机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三种罪。以罪名划分为主线,分别论述此三种罪名的具体罪状可能涵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相应提出司法治理的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运用自身职能,参与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治理。建议以“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来规制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但不应根据人数、而应根据融资金额来设定入罪标准。对于尚未构成非法集资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互联网金融违法活动,则以“非法经营罪”来进行规制,但入罪的标准应适度提高。在具体处断P2P网贷平台融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作出合理的刑、民处分。在强化司法治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并构建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信息基础。
简介:P2P网贷具有操作简便、难度小、成本低的优势,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P2P平台和涉及的借贷金额近年来都呈现了爆发性的增长,但伴随着P2P行业创业者的增加,资金链断裂、跑路事件大面积发生。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网络结合的产物,P2P线上网络借贷包含了民间借贷本身信用借贷的特征,也包含了网络环境所特有的特征。其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资金池"引发的非法集资风险、信用缺失引发的其他类型的诈骗风险、大量资金流动引发的洗钱犯罪风险等。对P2P刑事犯罪的治理和风险的控制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依法治理的正确路径,即刑法在金融领域的适用,必须在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并加强事前监管与金融体系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