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担保制度最核心的优势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出现逾期不能清偿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而保全债权或者减少债权损失。然而,当担保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时点、实现方式及程序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可能降低担保权人受偿的确定性并且减损担保权益的价值。
简介:摘要:商业银行抵押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除常规的诉讼仲裁等清收途径外,还可就具备条件的案件采用特别程序以实现贷款回收,如本文所探讨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司法实践中,随着此类非讼程序应用的增加,也逐渐产生相应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定解决方案。
简介:摘要:《民法典》第392条未规定不同保证方式对担保责任顺位的影响,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时,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不具有责任优先的顺位。共同担保内部求偿权存在的前提是担保人之间达成了相互追偿的合意,达成此合意各担保人才成立连带债务关系。应当区分承担担保责任和代为清偿的区别,《民法典》第700条并不是担保人依据代位权获得担保权的规则,而是对求偿权的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