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责任担当的合法性依据何在,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边界在哪里,运作原则是什么,这一系列法理追问在当下国内学术研讨中尚未得到充分回应。从本体意义上讲,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分化、冲突与平衡,为政府责任担当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内在属性上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表现出来的集体缔约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与此相对应的政府责任便具有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的双重内容;从契约自由的历史演进来看,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结果的集体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对普通劳动合同完成否定之否定后的产物,政府的介入在二次否定中发挥了必要的创新功能,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契约自由的法权要求范围内;从实现路径上看,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担当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有为与无为、目的与手段、成本与效益、刚性与弹性的二元架构中具体展开。
简介:问:我公司的惯例是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六上午安排员工进行集体培训学习。刚开始的时候.员工们都认为这种能够接受新颖、成功的业务技能培训机会很难得,浓厚的学习文化让员工对工作很有激情。但时间一长能够自觉坚持的人越来越少。公司本想提高员工综合技能的初衰却遭遇员工的消极应付,眼看每个月高额的培训成本白白浪费,公司决定强制要求员工周六必须参加培训。于是,每周五我们人力资源部都会收到好几份请假申请。几周过去.又有员工提出:公司占用他们的休息时间安排培训,应当算作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培训能否被当做加班,我们是否需要为此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