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限制外商投资那些已经开发或多次重复引进的技术、生产能力已满足国内需要而产品又不能大部分出口或产品出口需占配额的项目.如:一般的家用电器、铝型材铝门窗、旧轮胎翻新、静电复印机、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棉纺毛纺、旧汽车拆翻新、一般收音机、收录机和黑白显像管、小规模低标号水泥、一次性注射器、出租汽车(买进口车)、250吨以下炼油设备等。——对于举办银行、保险、证券业务、商业零售、对外贸易机构、音像制作、出版印刷业、航空运输等项目,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按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将禁止外商投资对那些不利于国家安全、有损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如: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放射性矿
简介:摘要:现有司法实践中针对垄断协议案件,多由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施以行政处罚,甚少涉及对垄断协议本身的效力进行认定。而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垄断协议一般无效,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效力判定以及是否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限制竞争垄断协议因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产生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负外部性,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但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加以区分判定,允许纵向垄断协议部分有效并对相关主体进行救济,将此作为类似于行政查处中宽大处理的激励措施,更有利于垄断协议的揭露,遏制其他潜在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