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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长期理论研究和广泛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纳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之中,将其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面临诸多障碍。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如何恰当行使、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以及如何界定调取证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从源头上厘清该项权力的性质,建立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以此促进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力的规范运行。

  • 标签: 检察监督 调查核实权 法律效力 保障机制
  • 简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赋予了民事检察监督部门对于部分民事案件的调查核实,具体包括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权、询问权、咨询权、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权、勘验物证现场权以及为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所派生出的其他调查核实。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适用这项诉讼权利应当依法、规范和慎重。一、民刑调查核实的差异首先,刑事案件的调查核实

  • 标签: 民事诉讼监督 调查核实 证据材料 民事案件 检察机关 民事检察监督
  • 简介:随着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开展,检察机关对在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如何强化调查核实的保障措施具有强烈需求.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调查核实存在采取的调查核实手段单一、缺乏保障措施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及制发检察建议对象的认定上存在一定障碍因而,有必要通过强化人员配置、完善保障措施等方式强化行政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的行使,从而为及时充分保护公共利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 标签: 行政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保障措施
  • 简介:一、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涵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表述。在学术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称之为举证责任。这类表述方式采用的是一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既包括由谁提供证据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的内容,也包括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 标签: 当事人举证责任 公证机构 实务 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 法律后果
  • 简介:《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在实务中,由于该法律条文缺乏具体制度支撑,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公证办证质量,笔者拟对此探讨,以期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 标签: 公证机构 办证质量 《公证法》 证明材料 法律条文 当事人
  • 简介:核实课征为量能课税在实践上之要求。因此,核实课征原则可谓是量能课税原则之配套的原则,用以确保量能课税原则之落实。核实课征原则主要与税捐客体之有无、税捐客体对于税捐主体之归属、税基之计算有关。这些要件事实之认定,皆应力求接近于事实,以符核实课征之意旨。在实践上,不仅在税捐法立法的层次,而且在其适用的层次,都可能发生偏差。其偏差可能源自定义、对概念或类型超出其文义而为扩张或限缩、课税事实之拟制,或限制证据方法的证据能力或提出时限。

  • 标签: 量能课税 核实课征 证据方法 推计课税
  • 简介: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仅有4条,而细化到房地产居问人的义务、范畴和标准则更不明确。对于房地产居间人应负有如实陈述义务已有明文规定,而对于其是否还应当负有调查核实之义务,目前法律尚为空白。审判实践中因为观点差异,致各地判决不一,甚至截然相反。房地产居间人应当负有调查核实之义务。该义务应当包括房屋权利信息、实况信息以及其它影响交易的信息。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标签: 房地产 居间人 调查核实义务
  • 简介:目次一、问题概说二、法律简化、量能平等负担与租税正义(一)法律之平等性、相当性具有预见可能(二)负担事由之清晰明确性(三)就常规与非常规交易课税三、核实课税(一)核实课税非实质课税(二)核实课税原则不得作为课税依据四、实价课税(一)实价课税与核实课税(二)财产交易所得(三)费用减除与实价课税五、推计课税(一)推计课税之前提──协力义务之违反(二)协力义务与推计课税之合宪性(三)协力义务推估课税之界限六、结论(一)核实、实价、

  • 标签: 量能平等负担 核实课税 实价课税 推计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