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马锡五的审判方法在基层法庭中得到了普遍应用,马锡五的审判方法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注意,但也有一些争议。有些人则认为马锡五的审问方法是一种很好的、可以推广使用的方法,有些人则认为马锡五的审理方法与现行的司法体系结构大相径庭,没有普遍性,仅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使用。马锡五的审讯方法,尽管可以从一定意义上帮助我们化解了当时边区面临的困境和司法难题,提升了国家的声望,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马锡五的判决方法也有不少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越性和局限性分析,来用辩证的思维来论述如何在当代形势下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继承与创新。
简介:在现代法治国家,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是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的,二者不能混同。法院不能承担控诉职能,起诉也不能对判决产生预决的效力。然而,我国控审角色经常发生混同,控审不分的现象着实常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公检法机关分享着共同的“作战目标”,打击犯罪等同于正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再加上两机关权力的同源性使得诉审之间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携法律监督权,凌驾于法官之上,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办案。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法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法官也不能真正独立作出裁判。对此,如何转变司法观念,真正落实控审分离,对于理顺诉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