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从前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的一种纠偏,是对控辩审三方权力(利)义务关系的重新构造。该理念的树立必定会带来侦查构造、侦查效果、侦查模式上的深刻变革。作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转变观念,以应对诉讼结构变化对传统工作模式带来的冲击,因此侦查机关对侦查权的运用应当保持谦抑,并且适度开放,对证据的收集核实亦应当坚持以裁判为标准。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