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7年4A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简介:摘要: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已经过去一年半之久,如今它的热度显然不如当初,“微博”等软件每天都能够为我们这些“吃瓜群众”带来“新鲜的热点”,我们在面对类似信息的时候,总是先惊讶、愤怒,随之批判、叫喊,最后叹息、忘却,真正去反思的人却是少之又少,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已经过去,并且给社会狠狠地敲了一记警钟,然而这记警钟似乎并没有有效阻止接下来诸多“车闹”事件的发生,辱骂司机、殴打司机、抢方向盘等行为还是屡见不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以史为鉴,才能有所进步,我们不能把“教训”摆在那里,然后叹息几声,就“万事大吉”了。本文从研究背景、公交车上的多方博弈、研究意义等方面着手,重点分析司机、闹事者、其他乘客等多方客体之间的一个交锋与博弈。随后针对三方不同的心态、行为以及促成车闹事件发生的其他社会因素进行思考,提出一些建议或意见。
简介:内容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信息技术以极强的推动力促进了公共安全的发展,加速推进了信息技术在公共安全中的发展与运用。因此,为了在这个大背景下,本文对信息技术在公共安全中的应用研究现状与热点领域做了较为全面的探讨,提出了信息技术在公共安全中应用的前沿趋势,旨在以信息技术的推广来窥测未来信息化公共安全的发展趋势。
简介:摘要:疫情期间,“两高两部”出台司法解释,将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引发笔者对该罪的重新审视。以 2019年该罪的司法判例数据为例可知,实务中存在不少滥用该罪、定罪混乱的情形发生。作为刑法的“口袋罪”之一,应严格限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谨防为迎合社会舆情的朴素刑法观或者响应阶段性刑事政策而出现大量定罪错误、量刑畸重的刑事判决,导致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难点是危险方法之界定.可考虑引入不能犯的危险判断学说并适度改造,其危险判断体系为:判断资料以可查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主,但特殊情况下可考虑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判断时点以事前判断为基础,但判断主体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事后判断的必要性;判断基准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准,对于特殊情形、特定主体等,可考虑本人认识到的情况;鉴于本罪的危险方法因开放式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而易成为口袋罪,应严格把握判定危险方法的范围,并区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应以极端暴力性所支撑的针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重大危险状态为准进行定量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