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法是综合性、技术性、商事性、实践性乃至管理性都很突出的法律课程。公司法学习依赖于民法、合同法等多学科的支撑,也还需要有一定的经济知识、经验和抽象思维能力基础。由此决定了公司法教学展开有着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学思路,需要围绕公司法的特点与学习者的需求展开,才能实现教与学双方目标。
简介: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根植于农户以及小型企业,其主要职能就是通过信贷,来满足对于弱势群体以及在资金方面暂时短缺的客户方面的金融需求。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法律范围内属于合法地经营货币,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其本身存在一些因素,导致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如果这些法律风险问题不能及时得到控制,很可能会对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而,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当前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十分重要,尤其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只有明确了这些内容,才能更好地采取措施进行规避。基于此,本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当前所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及其如何有效地对其法律风险问题进行控制做了相关研究。
简介: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修改好该法,上海市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和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很想听听德国公司法专家对我国《公司在(修订草案)》意见的要求,社科院在外事处的积极配合下,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和上海市工商局于去年2月22日联合举办了“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讨会”。李飞副主任等四位负责修改公司法的全国人民大法工委立法专家与三位德国公司法专家和上海有关研究人员,面对面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逐条进行了深透的研讨,效果甚好。
简介:目力所及,在公司法研究中,代理成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通过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更多控制权以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是法律应有作用。然而,该理论不能解释股东何以愿意投资于限制其问责管理者权力的公司。本文论述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达致最优时,能最小化投资者行使控制权时产生的被代理人成本及管理者行使控制权时诱发的代理成本。由于控制权最优分配因公司具体情形而异,股东权限程度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公司则从这些治理结构中理性选择。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比代理成本理论在实证预测上更为准确,其还提出不同的政策处方:立法者应允许每个公司基于公司具体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授权替代率(delegationsubstitutionrate)来调整治理结构,而不是禁止甚或强制性推行某些治理结构。
简介:目力所及,在公司法研究中,代理成本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该理论认为,通过强制公司向股东分配更多控制权以降低管理者代理成本是法律应有作用。然而,该理论不能解释股东何以愿意投资于限制其问责管理者权力的公司。本文论述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指出公司治理结构达致最优时,能最小化投资者行使控制权时产生的被代理人成本及管理者行使控制权时诱发的代理成本。由于控制权最优分配因公司具体情形而异,股东权限程度的差异会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公司则从这些治理结构中理性选择。被代理人成本理论比代理成本理论在实证预测上更为准确,其还提出不同的政策处方:立法者应允许每个公司基于公司具体的被代理人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的授权替代率(delegationsubstitutionrate)来调整治理结构,而不是禁止甚或强制性推行某些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