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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学理上缺乏对主观证明责任进行独立、系统的研究,进而产生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问题。主观证明责任具有特有的法律内涵。主观证明责任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性事实与实体事实两类,其责任分配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诉讼中由当事人交替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有促进发现真实、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防止滥用诉权等法律功能,在实践中为合理解释法律规定、提高当事人举证意识与举证能力、促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起着积极作用。

  • 标签: 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与转移 法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