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的用工管理、商业秘密保护也在不断发生着优化与革新,越来越多用人单位选择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本文将从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制度的由来等角度入手,着重剖析在职劳动者能否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
简介:摘要:如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面对较大的选择空间,劳动者跳槽现象愈演愈烈,在入职新单位时部分劳动者不可避免泄露其所知晓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原单位带来损失。对此我国竞业限制制度专门有规制来合理限制劳动者的选择,用人单位给予其相当数量上的经济补偿,从而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商业秘密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可以依法认定和违约责任如何追究,这些会直接影响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目的实现和实际的效果。本文以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违约责任追究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最大限度的平衡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流动,这一方面使得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高效,但是另一方面,劳动力资源的频繁流动也增加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泄露的可能性。因此,这就需要利用竞业限制制度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既要做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不被泄露,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起源较晚,在很多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在义务主体、补偿金以及违约责任三个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好地协调和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