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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主席国在此将《<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的改革条约》完整文本提交给政府会议,该文本包含了会议记录以及经过向法律专家咨询而作出的最终文本的解释。主席国将于10月15日在卢森堡的各国外长会议上将该文本提交给政府会

  • 标签: 欧洲联盟 欧洲议会 欧洲法院 欧盟部长理事会 立法程序 外长会议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标签: 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 非法利益 地方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 现场笔录
  • 简介:1995年6月24日,陈爱东被任命为原如东农药厂副厂长。2000年3月10日,原如东农药厂(为甲方)与陈爱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每月支付40元保密费给乙方;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从离开之日起算,对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三年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

  • 标签: 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协议 法律效力 商业秘密 法律责任
  • 简介:<正>目次一、概说私法秩序和竞争秩序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格局,二者的功能和作用无法作泾渭分明的划分,相互之间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构架私法秩序的民法和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垄断禁止法之间的这种关系的不可分性,少有

  • 标签: 竞争秩序 契约自由 市场经济秩序 行为效力 不可分性 契约法
  • 简介:本书汇集1979年以来国际经济关系中我国和别国正式签署承认或批准加入的条约、公约和协定334件。内容包括"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关系的具体方面"和"国际经贸争端的解决途径"四个方面。其中"国际经济关系的具体方面"又分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海事、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国际通讯、国际金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劳工保护、环境保护和国际税收九个部分。

  • 标签: 国际经济关系 解决途径 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金融 铁路运输
  • 简介: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开放而逐步产生、并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而日益增多的一种新类型案件。由于我国尚未对竞业禁止问题专门立法进行规制,只是在我国《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中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对于竞业禁止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诸如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合理、效力如何等,在认定上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执法标准也不尽统一。本文对竞业禁止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看法建议,以期对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

  • 标签: 竞业禁止 纠纷案件 审判 司法实践 《公司法》 《劳动法》
  • 简介:<正>古罗马法"诉权消耗"的法理传承至今,表现为"禁止双重危险"与"一事不再理"两种禁止重复追诉的典型理路。当然,禁止重复追诉并不意味着毫无余地拒绝重新审判,最好的说明便是"再审"的存在,只是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做法有所区别。在实质上,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控诉方 刑事诉讼法 刑事追诉 古罗马法 国家追诉
  • 简介:英国的《禁止年龄歧视法》于2006年10月9日正式生效,这项新的法律禁止雇主以年龄为由,解雇或拒绝招收雇员。“禁止年龄歧视”是近30年来英国关于劳工法律条文的最大变化,它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适用于企事业部门的招募、培训、升迁、裁员和退休等各个领域。该法针对的人群不仅是年长者.它同时也保护年轻人的权利。该法律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在65岁之后继续工作,如果雇主有意让某位员工退休,那么他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在培训方面,雇主必须排除年龄因素.一视同仁地为员工安排必要的训练。招募员工的广告中也不能出现“年轻、热忱”或者是“成熟、有经验”之类的字眼。新法律还禁止用人单位在招收应届毕业生时通过设定年龄界线,将一部分求职者过滤出去。

  • 标签: 年龄歧视 英国 员工安排 出台 法律禁止 应届毕业生
  • 简介:A公司因生产需要,委托B公司代理其从国外进口羊毛,并向B公司开具了6张以B公司为收益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后B公司为了给A公司从国外进口羊毛,向C投资银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并以背书方式将上述6张银行承兑汇票向C投资银行作开证质押,C投资银行对所开信用证议付行的单据进行了承兑,现B公司已不能清偿欠C投资银行的债务,故C投资银行诉诸于法院,要求确认B公司向其所作的票据质押合法有效,如质押的票据有假疵,则请求判令B公司交付开证保证金。法院判决:B公司以6张银行承兑汇票向C投资银行设定的质押合法有效,C投资银行可依质权行使票据权利c这一案例引发这样几个法律问题:背书禁止之汇票

  • 标签: 票据权利 禁止背书 投资银行 背书人 出票人 质押
  • 简介: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其首先为当事人双方所创造,其次债权的让与亦可能涉及债权内容的改变。故怎样平衡原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与债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关系,成为债权让与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尤其当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时,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否应受限制这一问题,各国立法或学说,甚至《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规定都不相同,主要可以概括为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约定无效和约定对抗等模式。债权让与制度之设计应关注债权之自由流通和债务人利益,相对效力更好地兼顾了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为可取。

  • 标签: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 相对效力 约定无效主义 约定对抗主义
  • 简介:奢侈行为是滋生各种社会问题的痼疾之一。对奢侈行为的法律规制在现代社会受到各种私法理念的阻却,但在共和中后期的古罗马,面对日甚一日的奢侈之风,在传统社会机制疲于应对的情况下,罗马统治者选择诉诸法律,出台了一系列对以豪华宴会为代表的奢侈现象进行规制的禁止奢侈法。此等禁止奢侈法从宴会的客人、饮宴的花费、饮食和餐具等方面对宴会进行规制。虽然在实践中它们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但是其作为典型的表现法,旨在以其表现功能而非威慑功能达到对奢侈行为的遏制。禁止奢侈法随着罗马宪制的转型而在帝政时期趋于消失,但它们在共和时期确实在社会风气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没能阻止却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罗马帝国在腐化堕落中走向衰亡的步伐。

  • 标签: 奢侈 禁止奢侈法 宴会 表现法
  • 简介:据说“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正在草拟一份全市性的“家政合同”,其中有一个惹人注目的条款,就是“禁止保姆陪睡”。对此,反对的声音很多,但大致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说“不该禁”,另一类是说“禁不了”。

  • 标签: 不该禁 禁不了 反驳
  • 简介:<正>一、"权利滥用":初步的法概念分析(一)大陆法的解释"权利滥用",与大陆法上的其他概念(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一样,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法律概念。它起源于罗马法,但最初只是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并没有明确的、系统的表述,法律上也仅局限在相邻关系中才折射出这种法观念。立法上最先明确提出权利不得滥用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遗憾的是,《瑞士民法典》虽然正式使用了"权利滥用"的概念,但并没有作出任何界

  • 标签: 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行使 诚信原则 苏俄民法典 所有权 权利人
  • 简介:流抵契约系指抵押设定契约中约定于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之契约。按2007年3月28日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即为流抵契约禁止之规定。一般通说均认为,债务人于借款时均处于急迫窘困之情形,债权人可能利用债务人此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契约,以价值甚高之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权,以牟取非分之利益。然现今社会是否如此,有待观察。因此,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改列为修正后台湾"民法"第873条之1并规定为:"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前,得清偿抵押权担保之债权,以消灭该抵押权。"基此,本文乃探讨台湾担保物权修法时,何以对流抵契约禁止原则有如此重大之转变。

  • 标签: 抵押契约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所有权
  • 简介:日本禁止垄断法经2000年修改,新加入了针对不公平交易方法的个人请求停止制度。设立该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请求者的私益以及加强对禁止垄断法所禁止行为的制裁。依据禁止垄断法第24条提出停止的请求者须对不公平交易方法、利益的侵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主张、举证责任。不公平交易方法包括16种适用于所有经营领域的一般指定和适用于特定经营领域的6种特殊指定。无论是经营者采取不公平交易方法实施的行为,还是经营者团体迫使经营者采取不公平交易方法实施的行为,都属于请求停止制度的对象行为。在权益侵害方面,该制度要求侵害达到严重损害的程度。这是对不特定的多个受损者提出请求停止的限制标准。至于停止命令的内容,则不仅应当包含实施停止的内容,还应含有为预防侵害而为必要行为的内容。

  • 标签: 禁止垄断法 请求停止制度 不公平交易方法 严重损害 停止命令
  • 简介: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告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生产纪念品要严格控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制作、销售涉及重大政治题材、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纪念品、宣传品、出版物等,必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纪念品、宣传品上往明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及产品的质量标准O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含流通纪念币、金银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装帧和销售,也不得擅自制作、销售其放大或缩小的图案。使用国旗、国职制作、销售纪念品、宣传品、工艺品的,要遵守(国旗法)、(国税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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