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农村老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从犯罪主体看,在农村地区实施犯罪的老年人文化程度低;从犯罪率看,农村地区老年人犯罪率低,但占老年人犯罪总数比例高;从犯罪手段看,农村地区老年人往往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行为;从侵害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贫困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监督不力;老年人缺少关爱;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等。针对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应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经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对老年人的监管及合法权益的维护;加强对农村地区老年人的法制教育;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照顾;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
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犯罪出现低龄化情况,未成人犯罪数量日益增多,如果不能对未成年犯罪做出及时有效的保护、救助,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简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何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一种法律事实,封存是对该事实的程序性处理,不能因此而否定对行为性质的实体认定及其处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内容和范围,对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视为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性质的事项,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维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披露或者被利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应当符合刑事司法办案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且不得与封存目的相冲突。从刑法解释角度分析,犯罪记录封存与犯罪记录消灭本质不同,不能混同。司法实践,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同理解而作出自矛盾的判例,暴露出该制度的弊端,而需要接轨国际条约,借鉴域外制度,建立中国化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其消灭制度。
简介:《民法总则》之所以最终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元分类,一是对《民法通则》传统的继承,二是为解决实践中的非营利法人问题,具有合理性。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实质上发挥了商法典总则的部分功能。法人分类与法人形态法定主义有密切联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是法人的构造维度的分类,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减少,甚至存在重叠。中国非营利法人立法中存在体系的叠床架屋和治理的空心洞的困境,我国应制订一部《非营利法人法》,以弥补这些缺陷。《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存在内在矛盾,不是一个成功创新,非法人组织的本质就是法人。信托也是隐蔽的法人。法人是社会自组织的工具,立法机构应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元分类下,将各类“非法人组织”纳入两类法人。应当将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赋予法人资格,改造为无限公司。民法典最终应废止“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民法典不应吝啬法人的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