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从二十年代苏联学者斯图契卡提出制订“经济论”的理论主张后,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分类体系中如何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就一直是法学家们争论的一个热点。一九七九年以后,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争论也很激烈,至今没有停止。目前的状况是:在立法上,虽然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已经制定,但与《民法通则》相应的,作为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诸如“经济法通则”一类法律还没有制订;在理论上和法学教育上,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没有统一。例如,师范院校的各种法学概论教材和政法院校的各种民法、经济法教材,以及财经院校的各种经济
简介:<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所确立的基本国策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两个坚持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者是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离不开有关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以调整社会商品关系即经济关系作为主要任务,同经济基础的关系极为密切。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正确调整。本文主要从法理上来探讨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即商品经济与民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