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住房商品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住宅建设迅猛发展,大量住宅小区投入使用,与此同时,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房地产产权日趋多元化和动态化,物业管理逐渐成为大家瞩目的焦点。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已经被人们认可,然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纠纷也愈来愈多,物业管理投诉一直居高不下。从某种社会意义上看,说明了业主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物业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这无疑会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些现象的发生更使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全面科学地研讨物业管理活动及其关系问题,深人分析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以便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应对进程。
简介:【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属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根据案情全面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实际履行了部分主债务的.可以认定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务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在此情形下,保证人以上述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