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法院执行难问题,一直受到省委的高度关注和重视,省委、省人大领导先后多次听取关于执行工作的专题汇报,要求全省各级党委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重心。以转变执行理念、推进执行改革为突破口,深入贯彻“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注重执行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使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实现了我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敏感案件和久执不决的“骨头”案件得以全面执行,为优化海南投资环境、建设和谐海南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