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曾言:"只要不是将法官的裁判仅仅视为国家权威宣示,裁判说理就是必需的。"[1]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阐释、论证,几乎成为当代各国法院的通行做法。判决书说理不仅是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判决结果,证明判决正当性的基本手段,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重要路径。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闲文漫笔,动辄数以万字,"篇幅宏大、论点详尽"[2]的判决书,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判决书往往惜墨如金,素以"措词简洁、文字精炼、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著称。[3]诚然,判决书的字数的多
简介:<正>正如达马斯卡教授所言,"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的手段查明"。[1]诚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各国也从鉴定体制、鉴定程序、有关鉴定的证据规则等多方面对司法鉴定予以规范。我国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即把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亟待改善,一些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甚至导致了严重的冤假错案。
简介:通过统计发现,法释〔2016〕9号实施以来,受贿犯罪人呈现出性别比例失衡,年龄分布集中,高智商化等特性。在不法方面,工程项目等经济性较强的节点成为催生受贿的主要来源,犯罪数额以较大、巨大为主,但受贿行为本身的成本巨大。结构化理论中的规则与资源能够对受贿行为产生一定的解释力,而行为主体经济活动范围的有效界定、组织行为过程的公开化、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刑量配置的公正性以及转变治理观念治理受贿犯罪的有效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