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审查指南中关于“具体放弃式”修改的规定比较笼统,仅给出了放弃数值范围的示例,导致在审查实践中没有统一、明确的指导,本文从欧洲专利局关于“具体放弃式”修改的规定入手,结合实际复审案例分析了“具体放弃式”修改的适用范围、立法本意以及判断思路,希望对审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简介:摘要编写标准应遵守标准化工作导则中有关的标准编写要求。GB/T11是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审查各级标准的编写方法,主要根据这个标准。至于标准化工作导则中,其他标准如产品标准、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符号代号标准、术语标准、产品包装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及食品标准的编写方法,都是在GB/T11规定的总原则下,结合本身的特点制定的。这些规定是审查各类标准编写方法的依据。审查标准编写方法的总要求是编写要符合规定,文字叙述要准确、简明,结构严密、完整,正确使用符号、代号、法定计量单位,尽可能消除一切技术错误。根据编写规定,结合审查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实践。
简介:摘要: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我国现存的政治体制是一种“金字塔”式的构造,在立体层面也就是纵向角度上,各地方政府和各地方机关在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充分的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横向层面也就是横向角度上,所有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各机关之间是一种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