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实践中,房屋受让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由于我国的房屋需经登记才可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因此受让人不能即时取得所有权,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为登机前的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我国法律引进期待权理论,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房抵债受让人能有享有期待权,争议很大,深究期待权的理论基础,其仅欠缺一个登记的公示,但物权合意无论是通过买卖合同还是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当事人都已经达成的转让物权的合意,赋予以房抵债受让人期待权具有其正当性。
简介: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形式呈多元化趋势,也使具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交易的客体。与之相适应,债权让与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债权让与作出了较为合理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多疏漏,其中之一,即未对债权被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以下简称为双重让与)的情形下,哪一受让人取得债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是一亟待填补的法律漏洞。理论界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学者间存在争议,多数学者引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第83条,作为确定由何人优先取得债权依据,另有学者则主张应依优先次序原则解决(或称为依让与时间顺序标准)。关于适用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第83条在规范体系上所产生的问题,已有学者作了极为精辟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