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做了一些规定,但在实务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地方。笔者首先分析优先购买权成立条件和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特征,归纳出优先购买权的属性,为以后的分析得出依据。根据对在拍卖场合,优先购买权否定说与肯定说的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应该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在实务中既能使拍卖正常进行,又能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正当权利,对此问题,笔者提出法院应当在将标的物交付拍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拍卖应当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的承诺出价为拍卖底价;对于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等几点设想。
简介:优先购买权在比较法上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之分,《物权法》第101条虽宣示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对其效力的规定却一直缺位。在《物权法解释(一)》之后,通过反面解释和体系解释相结合,第12条第2款第2项成为支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效力的依据,不仅能贯彻《物权法》第101条的立法目的,也使得《物权法解释(一)》自身及其与其他司法解释的体系连贯化。
简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的规定,来源国、文化上的发源国及考古和历史上的来源国,在为人类利益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可以对"区域"内考古和历史文物行使优先权。公约签订之时,水下考古方兴未艾,水下文物的保护尚未受到缔约国的重视,所以本条对于优先权的主体、内容以及优先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的规定比较模糊。随着近年来水下考古活动增多,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区域"内考古和历史文物优先权的相关问题。"优先权"的主体是来源国,指的是对考古和历史文物的发源地行使主权,且与文物存在文化、历史和考古上的联系的国家;优先权包含取得和处置的权利,其理论上可以与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实施的保护制度并行;另外,来源国在行使优先权的时候,无需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3条第3款中"可辨明物主"的权利和打捞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可按照其国内法处理国家优先权和私人权利的关系。
简介: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潜伏期强势和弱势社会群体争夺优先行动权的冲突问题,构建了固定信号成本和差额比例信号成本的信号博弈模型,提供了一种避免矛盾激化诱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冲突协调机制。社会群体是否在冲突的潜伏期通过社会关系网络等发送信号占据优先行动权,取决于发送可信信号的最低临界成本、优先行动获得的额外收益和不同社会群体对于信号成本的评价系数(即承受能力)。根据分离均衡的临界条件,相应地得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四种演化情景。结合我国近年来发生的17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案例,分析了群体性突发事件潜伏期四种演化情景的各自特征和实现演化路径的必要条件。
简介: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欠款问题涉及的因素较多,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正确行使,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运行秩序,平衡各方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讨论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以及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问题。